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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2-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北市消救字第1123041526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於112年10月30日起生效
  • 三、本局辦理消防法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妨礙消防栓使用之罰鍰案件,統一 裁罰基準如下表:

    適用法條

    消防法第三十六條第四款

        違規情形
     
     
    次數










    附註:
    1.輕微違規:
    (1)道路施工前依「臺北市消防水源充實維護管理計畫」第參點第十欄任務三規定,辦理消防栓設置地點會勘,於施工時或施工完成後,經複勘發現於同一時間及同一施工路段施工不慎埋沒消防栓數量一處,致妨礙消防栓使用者。
    (2)於消防栓設置位址擺設可移動之攤位或堆積物品,致妨礙消防栓使用者。
    2.一般違規:
    (1)道路施工前依「臺北市消防水源充實維護管理計畫」第參點第十欄任務三規定,辦理消防栓設置地點會勘,於施工時或施工完成後,經複勘發現於同一時間及同一施工路段施工不慎埋沒消防栓數量二處,致妨礙消防栓使用者。
    (2)於消防栓設置位址周邊架設固定式障礙物,致妨礙消防栓使用者。
    (3)因工程施工或車禍造成消防栓出水口、開關、栓體斷裂等機件損壞,而影響消防栓使用者。
    3.嚴重違規:
    (1)未依「臺北市消防水源充實維護管理計畫」規定,於施工前、後辦理工區內消防栓位置、數量會勘,致消防栓遭施工埋沒者。
    (2)道路施工前依「臺北市消防水源充實維護管理計畫」第參點第十欄任務三規定,辦理消防栓設置地點會勘,於施工時或施工完成後,經複勘發現於同一時間及同一施工路段施工不慎埋沒消防栓數量三處以上,致妨礙消防栓使用者。
    (3)蓄意破壞消防栓,造成機件設備損壞,而影響消防栓使用者。

    同一違反人第一次違規

    一萬元

    二萬元

    三萬元

    同一違反人第二次違規

    二萬元

    四萬元

    五萬元

    同一違反人第三次違規

    四萬元

    五萬元

    同一違反人第四次(含以上)違規

    五萬元

    備考

    1.裁罰金額之下限為一萬元。
    2.裁罰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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