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八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 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民政局就下列有關人員報請市長聘 (派)兼之: (一)民政局局長。 (二)教育局局長。 (三)產業發展局局長。 (四)交通局局長。 (五)社會局局長。 (六)勞動局局長。 (七)衛生局局長。 (八)都市發展局局長。 (九)地政局局長。 (十)體育局局長。 (十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二)專家學者代表九人。 (十三)民間團體代表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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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1-2040
臺北市人口對策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33007634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