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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14-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奉首長核定修正名稱及第1~3、6、7、10、11、19、22、23點條文;並自八月一日下達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供所屬人 員、求職者或受服務人員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受服務環境,並採取適 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 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 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於所屬人員、求職者或受服務人員遭遇前揭適用性別工作 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但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 者,不適用本要點。
  • 三、本要點所稱之性騷擾,指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1.指所屬人員(含受僱者、派遣勞工、技術生及實習生)於執 行職務時,任何人(含雇主、各級主管、員工、客戶…等) 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 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 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所屬人員(含受僱者、派遣勞工、技術生及實習生) 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 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 、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除性侵害犯罪以外(性侵害犯罪部分,除 申訴程序外,準用本要點相關規定),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 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 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 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 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 行。
  • 六、本處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一)申訴專線電話: 02-25973183*508。 (二)申訴專用傳真: 02-25861483。 (三)申訴專用信箱或申訴電子信箱:ssohr@gov.taipei。 (四)專責處理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本處人事室。 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行為人為雇主者,受雇者或求職者除依 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七、本處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不論是否提出申訴,均將採取立即且 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 十、本處雖非行為人所屬單位,於接獲本要點第三條第(二)款之性騷擾 申訴書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應於 7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 資料移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十一、本處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勞資雙 方代表共同組成負責處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本委員會置主 任委員一名,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 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其成員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 二分之一,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 十九、申訴處理委員會之調查結果,應作成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 或其他處理之建議。該調查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本處〔若為 本要點第三條第(二)款之性騷擾事件,調查決議應併送臺北市政 府社會局〕,並註明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依下列法令得提出 之救濟途徑。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申復機制: 1.於調查決議送達當事人之次日起20日內向原申訴處理委員 會提出申復。但申復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 起算。 2.提出申復應附具書面理由,由申訴處理委員會另召開會議 決議處理之。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二)性騷擾防治法之再申訴機制:於收受調查決議之次日起30日 內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再申訴。
  • 二十二、本處不會因所屬人員提出本要點所訂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 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
  • 二十三、本要點奉處長核定公佈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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