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供所屬人 員、求職者或受服務人員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受服務環境,並採取適 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 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 定,訂定本要點。
- 三、本要點所稱之性騷擾,指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 1.指所屬人員(含受僱者、派遣勞工、技術生及實習生)於執行職 務時,任何人(含雇主、各級主管、員工、客戶…等)以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 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 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所屬人員(含受僱者、派遣勞工、技術生及實習生)或求 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 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 、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除性侵害犯罪以外(性侵害犯罪部分,除申訴 程序外,準用本要點相關規定),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 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 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 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六、本處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一)申訴專線電話:(02)2597-3183#508。 (二)申訴專用傳真:(02)2586-1483。 (三)申訴專用信箱或申訴電子信箱:ssohr@gov.taipei。 (四)專責處理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本處人事室。 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行為人為雇主者,受雇者或求職者除依 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八、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 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 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應載明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 工作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 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性別、年齡、身 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可取得之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事件之申訴,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 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 14 日內補正。 本處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預防、糾正及補救義務,不 因申訴不受理而受影響。
- 九、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事件之申訴,其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前 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前項不予受理之性騷擾事件,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 20 日內以書面通 知當事人,並副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同一性騷擾事件已經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調查(含申復 )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申訴。
- 十、針對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派遣勞工如於執行勤務時遭受性騷擾事件 ,本處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且將調查結果通知 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 十九、申訴處理委員會之調查結果,應作成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 或其他處理之建議。該調查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本處〔若為 本要點第三條第(二)款之性騷擾事件,調查決議應併送臺北市政 府社會局〕,並註明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依下列法令得提出 之救濟途徑。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申復機制: 1.於調查決議送達當事人之次日起 20 日內向原申訴處理委員會 提出申復。但申復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2.提出申復應附具書面理由,由申訴處理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 處理之。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二)性騷擾防治法之再申訴機制:於收受調查決議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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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4-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奉首長核定修正第1、3、6、8~10、19點條文;並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