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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9-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市捷財字第1143021857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四、本作業原則借貸程序 (一)匡列總融通額度: 1.為加速資金借貸程序,簽陳市府同意於新臺幣三百五十億元為總 融通額度,由本局依實際需求,隨時借貸調度。 2.累計出借或借入金額達前述數額時,應重新簽陳市府核定總融通 額度。 (二)借貸作業: 1.由基金管理單位於市府核定之總融通額度內進行調度,並依臺北 市未納入集中支付特種基金間資金互為借貸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 項目議定之,並辦理簽約。 2.簽約完成後,依審計法第三十三條及臺北市未納入集中支付特種 基金間資金互為借貸作業要點規定,報請本府財政局、主計處及 臺北市審計處備查。 3.每筆借貸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事先函知臺北市議 會;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應函送臺北市議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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