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義消人員依其專業技能或服勤屬性分為下列編組: (一)救災類:火災搶救、山域搜救、水域救援、無人機運用、企業防災 、特種搜救、後勤管理等任務之編組。 (二)救護類:緊急救護任務之編組。 (三)宣導類:防災宣導任務之編組。
- 七、訓練: (一)基本訓練: 1.參訓資格:新進人員(退休消防人員得免參加)。 2.訓練時數為四十八小時以上,由本局業務單位統籌規劃辦理。 (二)專業訓練: 1.參訓資格:完成基本訓練之義消人員。 2.訓練時數為二十四小時以上,由本局各大隊依編組勤務特性規劃 ,訓練課程應符合其編組之專業技能相關課程。 (三)幹部訓練: 1.基礎幹部講習班: (1)參訓資格: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隊員(含顧問職)滿一年以上 者。 (2)訓練講習時數為二十四小時以上,由本局業務單位辦理。 2.初級幹部講習班: (1)參訓資格: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小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職) 合計滿一年以上者,或曾經基礎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者。 (2)訓練講習時數為二十小時以上,由本局業務單位辦理。 3.中級幹部講習班: (1)參訓資格: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分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職) 合計滿二年以上者。 (2)訓練講習時數為十六小時以上,由本局業務單位辦理。 4.高級幹部講習班: (1)參訓資格: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中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職) 合計滿三年以上者。 (2)訓練講習時數為十二小時以上,由內政部消防署辦理。 (四)常年訓練:所有義消人員每年應接受二十四小時以上常年訓練;由 本局各大隊、中隊及分隊定期集中辦理。 (五)其他訓練:視消防署或本局業務需要辦理。
- 八、服勤規範: (一)義消人員服勤分為備勤及協勤二種: 1.備勤:在隊維護駐地安全及通訊聯繫,並得協助資料統整、救災 救護裝備器材測試與保養等整備工作;備勤期間穿著各義消編組 工作服或其他規定服裝,俾於災害發生時機動出勤。 2.協勤:協助消防單位執行災害搶救(如火災搶救、水域救生、山 難救援等)、緊急救護、防災宣導、防救災演(習)練及其他經 本局派遣之勤務工作。 (二)勤務編排及通知派遣原則: 1.非突發性勤務: (1)勤務編排:防災宣導、防救災演(習)練、備勤等勤務編排至 勤務預定表,義消單位應於每月底五日前將次月勤務預定表送 轄區消防單位備查;如為當月通知者,不在此限,但仍須將變 更後之勤務預定表送轄區消防單位備查。 (2)勤務異動:本市義消人員應依勤務預定表服勤,因故無法服勤 或有勤務異動需求者,應於服勤前二日向上級義消單位及轄區 消防單位主管請假或申請異動為原則,並作成書面紀錄。 (3)勤務通知:本局業務單位人員(民力運用科、火災預防科及緊 急救護科)或轄區消防單位通知為原則。通知方式以訊息傳遞 相關軟體(如 Line 等)通知為主,語音簡訊或其他方式為輔 。 2.突發性勤務:轄區火災等級達二級以上、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 開設或其他災害經本局認定有派遣勤務之必要者,由本局各大隊 勤務中心人員通報派遣為原則。通知方式以訊息傳遞相關軟體( 如 Line 等)通知為主,語音簡訊或其他方式為輔。 (三)服勤注意事項: 1.義消人員服勤應確實於出入登記簿簽到簽退,嚴禁代簽。 2.服勤時應穿著規定服裝,並依勤務需求攜帶個人應勤裝備。 3.服勤期間嚴禁飲酒、聚眾賭博等影響團隊形象之行為。 4.義消人員協勤應向現場救災指揮官報到,並服從其指揮調度。 5.本市義消人員協勤本市所轄之火災搶救,均須依「臺北市義勇消 防總隊協勤火災搶救任務識別暨管理原則」協勤相關火災搶救項 目。 6.義消人員不得執行其編組以外之勤務,但具備相關專業證照或資 格證明並經本局業務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 九、費用請領: (一)義勇消防總隊相關補助經費申請、審查及核銷等事項,依「臺北市 政府消防局對本市義勇消防總隊補助經費作業規範」辦理。 (二)義消人員依「臺北市民力人員防災救災協勤費及服勤逾時誤餐費請 領注意事項」檢具相關資料請領服勤費用,費用應覈實發給服勤人 員,並有匯款紀錄或書面紀錄可稽。
- 十四、獎懲制度: (一)服勤績效優良: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審議小組審議後得頒發獎牌: (1)協助防災宣導、災害搶救、緊急救護或其他重大勤務,著有 貢獻者。 (2)對充實消防裝備、器材,宏揚消防學術,著有貢獻者。 (3)服務滿二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4)參加全國義勇(消)組織競賽成績列前三名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審議小組審議後得頒發獎狀: (1)協助防災宣導、災害搶救、緊急救護或其他重大勤務,著有 績效者。 (2)對預防危害急時排除或處置得宜者,著有績效者。 (3)領導有方、熱心公益、足資表率,著有績效者。 (4)服務滿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鳳凰獎:依據「內政部消防署義消楷模甄選表揚實施規定」、「 內政部消防署全國防火宣導志工菁英甄選表揚實施規定」、「內 政部消防署全國救護志工菁英甄選表揚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辦 理。 (三)金龍獎:依據「臺北市政府消防局『金龍獎』楷模徵選表揚實施 計畫」辦理。 (四)榮譽章:依據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榮譽章頒給要點」辦理。 (五)懲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轄區或督導單位檢附相關資料 送審議小組審議解聘處分事宜: 1.無故不參加訓練或服勤(含未完成請假或異動程序),一年達 三次以上者。 2.違反本要點第八點第三款所列之服勤注意事項,且情節重大足 以影響團隊形象者。 3.違反本要點第十點規定之義消駕駛資格、車輛保管及使用等事 項,經查屬實且情節重大足以影響團隊形象者。 4.違反本要點第十一點規定之駐地管理及使用等事項,經查屬實 且情節重大足以影響團隊形象者。 5.違反本要點第十二點第一款規定未善盡保管之責致本府(局) 財產物品遺失,經查屬實且情節重大者。
- 十七、附則: (一)防宣義消編組、訓練及服勤規範依「臺北市義勇消防總隊防火宣 導大隊服(協)勤暨訓練細部實施計畫」辦理;救護義消依「臺 北市義勇消防總隊緊急救護大隊勤(業)務計畫」辦理;特搜義 消依「臺北市義勇特種搜救隊服(協)勤暨訓練計畫」辦理。 (二)各義消大隊(編組)得依本管理要點及其勤(業)務管理需求, 另訂相關規定,並經義消業務檢討會議審議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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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3-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消民字第1143026314號函修正第3、7~9、14、17點條文;並自114年5月2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