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1 條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3-6002
臺北市各級民眾服務社制定章程準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2 年 05 月 06 日
中華民國72年5月6日臺北市政府(72)府法三字第16754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