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各主管機關應依所屬各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彙編主管預算半年結算報告 。於彙編及審查時,如發現不當或錯誤者,應予修正彙編,並將修正事項通知審計處、 主計處及原編造機關。凡主管機關僅有本機關一個單位機關者,得以單位預算半年結算 報告代替主管預算半年結算報告。
- 十一、主計處應於九十年八月底前編成臺北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及綜計 表,函送審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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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6009
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0年9月12日臺北市政府(90)府主五字第9010953400號函修正第7、11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