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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14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人字第1133131945號函修正第7~9、22~24點條文;原第22點內容刪除,原第23~25點條文修正為第22~24點條文;並自113年7月9日生效
  • 七、本局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以處理性騷擾 事件之申訴: (一)委員會組成:本局設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及調查性騷擾案件 ,委員會並置主任委員 1 名,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 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 6 人,至少應有三分 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其中女性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男性 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得視需要參考衛生福利部、勞動部 或教育部建置之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庫,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會 成員。 (二)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人數 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三)於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時,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並進行調查。 調查小組置委員 3 人,不得由本機關人員擔任,且至少應有三分 之二為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家學者,其中女性委員比例不得低於 二分之一,男性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八、本要點所訂性騷擾之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 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 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服務或就 學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應檢附委任書)(四)申訴之 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性騷擾事件發生及知悉之時間。 (六)申訴之年月日。 性騷擾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上開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本 局應通知申訴人於 14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局應即移送本局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主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處理。
  • 九、本局所屬員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而由本局調查處理時,其處理程序如 下: (一)性騷擾申訴如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事件 ,應於接獲之日起 20 日內,移送該事件之主管機關,並副知當事 人。 (二)性騷擾申訴案件如於本局不具調查權限者,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 14 日內查明並移送管轄單位,未能查明管轄單位者,應移送警察 機關就性騷擾申訴逕為調查。移送時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本 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 (三)有下列情事應不予受理者,移送本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即臺北市政府: 1.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 2.申訴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3.同一性騷擾事件,撤回申訴或視為撤回申訴後再行申訴。 (四)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 7 日內進 行調查,並於 2 個月內調查完畢,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延長 以 1 次為限,並通知當事人。 (五)調查完畢後本局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本局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即臺北市政府審議。
  • 二十二、本要點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犯罪,除申訴調 查程序外,準用之。
  • 二十三、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一)申訴電話:02-27287069 (二)申訴傳真:02-27205323 (三)申訴電子信箱:hpersonnel@gov.taipei (四)專責處理單位:人事室 本局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應立即派員作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並協助被害人申訴事宜,本局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 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 二十四、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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