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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14-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奉首長核定修正名稱及第1~4點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表一;並於機關內網下達自114年1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建築物附設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建築物附設停車場員工暨委外廠商使用管理要點)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11.01

114年10月14日修正名稱及第1~4點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表一,自114年11月0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污水處理廠 建築物附設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維護停車環境、秩序及安全 ,並符合使用者付費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二、本處停車場管理單位如下: (一)民生水資源再生廠附設停車格計 98 格,由民生水資源再生廠管理 。 (二)迪化污水處理廠附設停車格計 118 格,由迪化污水處理廠管理。 (三)內湖污水處理廠附設停車格計 48 格,由內湖污水處理廠管理。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三、本處迪化污水處理廠及內湖污水處理廠停車場車位基於安全考量不對 外開放,並因應本處各單位公務車、身心障礙者及婦幼車輛、洽公等 車輛專用車位需求,控留部分停車位,剩餘車位提供本處員工及與本 處簽訂採購契約之委外廠商(以下簡稱委外廠商)派駐於本處執行業 務人員(以下簡稱派駐人員)車輛付費使用。 本處民生水資源再生廠停車場車位因應本處各單位公務車、身心障礙 者及婦幼車輛、洽公等車輛專用車位需求,控留部分停車位,剩餘車 位提供本處員工及開放一般民眾車輛付費使用。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四、停車場收費標準如下: (一)公務車、身心障礙者及洽公車輛檢附本處開會通知單或洽公停車證 明單者免收停車費。 (二)本處員工及委外廠商派駐人員車輛停放,依停車收費標準表(附表 一)計費。 (三)機車、自行車或其他經管理單位核定之代步工具停放於專用區域免 收停車費外,停放於車輛停車格內,依停車收費標準表(附表一) 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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