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供所屬員工及求職者免於性 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處理措施 ,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及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 三、本處應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保護員工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建 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提升主管與員工兩性平權之觀念。如有性騷擾或 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受雇者於非雇主所能支 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 、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受雇者。
- 十五、本委員會應於申訴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做成附理由之決議,並得 做成懲處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 人。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本處,並註明對申訴案之決 議有異議者,得於二十日內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覆,其期間自申訴決 議送達當事人之次日起算。但申覆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知 悉時起算。 提出申覆應附具書面理由,由本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經 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 二十三、本案點簽奉本處處長核定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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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7-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4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臺北市殯葬管理處第10530492900號簽奉首長核定下達修正第1、3、15點條文;增訂第2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