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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7-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臺北市殯葬管理處第1083021446號簽奉首長核定下達修正第3、8點條文
  • 三、本處應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保護員工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建 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提升主管與員工兩性平權之觀念。如有性騷擾或 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倘若前揭人員於非雇主 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 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受雇者。
  • 八、本處設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應以 不公開方式處理申訴調查,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本處副處長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 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三人至五人 ,其成員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委員。 本委員會由本處與受雇者代表共同代表組成。 派遣勞工於執行職務時如遭受性騷擾事件,本處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 事業單位共同調查,並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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