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委員會之人員為無給職,置召集人一人,由區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 ,由副區長、主任秘書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秘書室主任一人兼任 ;幹事一人,由秘書室同仁一人兼任。 (一)捐款累積金額未滿新臺幣 5,000 萬元整,置委員 8 人,由本所 民政課、社會課、經建課、兵役課、人文課、秘書室、會計室及政 風室主管兼任。 (二)捐款累積金額達新臺幣 5,000 萬元以上者,除前款人員外,並增 聘捐款人代表或本所以外之人士一至數人擔任之。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2-2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臺北市中山區公所奉首長核定修正第2點條文;並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