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局各管理及稽查單位依權責分配如下: (一)局本部大樓:綜合企劃科(管理)、督察室(稽查)。 (二)防災科學教育館:訓練中心。 (三)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減災規劃科。 (四)各外勤單位:各大隊。
- 六、員工自用車輛停車證申請程序: (一)申請資格:該駐地上班之本局及合署辦公單位員工,一人以一車為 限,多餘車位再行開放本局其他駐地同仁申請。 (二)分配及輪替方式:停車位數不足分配時,以 4 個月為 1 期抽籤 方式辦理,抽籤後可協調每 1 車位附加車號,並另抽備取序位, 如汽機車均抽中須擇一,身心障礙者優先分配車位免抽籤輪替。 (三)前項抽籤作業應於該期起始日前 10 日辦理,獲分配停車位同仁應 於抽籤日後 1 週內至各管理單位承辦人處繳納該期場地使用費, 併同發放停車證,逾期未繳費視同放棄,並由備取人員遞補之。 (四)繳納款項應由各管理單位承辦人列表造冊,並請申請同仁簽名確認 ,收齊款項後彙整至本局綜合企劃科,統一辦理繳納。 (五)未抽中持有停車證同仁應於次期起始日後 3 日內繳回停車證,不 得進入本局停車空間停車。 (六)繳費後因離(調)職或其他特殊事由經核准者,得申請依實際停放 日數按比例核計費用,溢繳則予以退費,並將停車證繳回使用管理 單位註銷。
- 七、停車場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停車證與車號不符者,不得駛入停放。 (二)停車場內及出入口時速限 20 公里以下,應開大燈,遵照行車標誌 及指示路線行車,禁止跨線停車、停放車道或妨礙車道通行。 (三)進入停車場車輛,應依指定之樓層、區域將車輛停妥,各樓層專屬 、專用停車位,(含夜間及例假日)不得任意占用或暫停。如有特 殊因素短期變更車號應向稽查單位報備始得為之。嚴禁於機房前、 逃生梯前停車。 (四)汽車停車證一律置於車內駕駛座正前方明顯處,以供查驗。 (五)停車場地應保持清潔,嚴禁丟棄垃圾,嚴禁於停車場內清洗車輛。 (六)不得在場內暖車、保養試車,停妥車輛 3 分鐘內應熄火。 (七)洽公車輛應至指定地點換取臨時停車證後至指定位置停放,並將停 車證置於車內駕駛座正前方明顯處,以利查核,離場時應繳回。 (八)未經許可不得於停車場放置私人物品。 (九)停車場如有緊急或特殊情形時,停放之車輛應依管理單位指示駛離 。
- 八、本局應指派專人負責稽查、管理,凡不遵守本規定第七點各款或第六 點第三、五七款之規定者,除本局拍照存證外,並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第一次違規者:執行鎖車,並處以繳交 1 個月停車費充作罰款, 暫停抽籤 1 次。 (二)第二次違規者:執行鎖車,並處以繳交 2 個月停車費充作罰款, 暫停抽籤 2 次。 (三)第三次違規者:執行鎖車,並處以繳交 3 個月停車費充作罰款, 暫停抽籤 3 次。 (四)第四次以上違規者:執行鎖車,並處以繳交 4 個月停車費充作罰 款,暫停 1 年之抽籤權利。 前項次數計算採年統計制,隔年重新計算,被處分人應繳納違規費用 後始得解鎖駛離。
- 九、非當期核准停車之車輛違規停放超過 1 週未繳納違規費用者,本局 得委請外單位強制拖離,所需費用由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負擔,不得 異議。另占用本停車場之廢棄車輛,經公告 1 週仍無人認領者依廢 棄物清除。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5-2015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建築物附設停車場使用管理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8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奉首長修正第3、6~9點條文;並自102年9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