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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5-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5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奉首長核定修正第2、4、6、14點條文;並自105年9月1日施行
  • 二、本局停車場車位由本局及合署辦公單位使用,基於安全考量不對外開 放,並依公務車、身心障礙者、洽公車輛之順序分配,所需數量由本 局各管理單位規劃管理,剩餘車位提供本局員工、合署辦公單位員工 及委外廠商派駐人員自用車輛使用。
  • 四、本局停車場之使用除公務車、身心障礙者及洽公車輛得無償使用外, 本局員工自用車輛停放酌收場地使用費,汽車每月收費 650 元,機 車每月收費 150 元。
  • 六、員工自用車輛停車證申請程序: (一)申請資格:本局員工、合署辦公單位員工及委外廠商派駐人員,一 人以一車為限,多餘車位再行開放本局其他駐地同仁申請。 (二)分配及輪替方式:停車位數不足分配時,以 4 個月為 1 期抽籤 方式辦理,抽籤後可協調每 1 車位附加車號,並另抽備取序位, 如汽機車均抽中須擇一,身心障礙者優先分配車位免抽籤輪替。 (三)前項抽籤作業應於該期起始日前 10 日辦理,欲申請停車場車位同 仁應於該期起始日前 1 個月至各申請單位承辦人申請登記,各申 請單位應於抽籤日前 10 日彙整至本局綜合企劃科,逾期申請視同 放棄申請資格。 (四)繳納款項應由各管理單位承辦人於抽籤日後 1 週內列表造冊(含 停車費),並請獲分配停車位同仁蓋職章或私章確認,彙整至本局 綜合企劃科,統一由本局秘書室出納辦理解繳市庫作業。 (五)未抽中持有停車證同仁應於次期起始日後 3 日內繳回停車證,不 得進入本局停車空間停車。 (六)繳費後因離(調)職或其他特殊事由經核准者,得申請依實際停放 日數按比例核計費用,溢繳則予以退費,並將停車證繳回使用管理 單位註銷。
  • 十四、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且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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