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局停車場車位由本局及合署辦公單位使用,基於安全考量不對外開 放,並依公務車、身心障礙者、洽公車輛之順序分配,所需數量由本 局各管理單位規劃管理,剩餘車位提供本局員工、合署辦公單位員工 及委外廠商派駐人員自用車輛使用。
- 四、本局停車場之使用除公務車、身心障礙者及洽公車輛得無償使用外, 本局員工自用車輛停放酌收場地使用費,汽車每月收費 1,200 元, 機車每月收費 150 元。
- 六、員工自用車輛停車證申請程序: (一)申請資格:本局員工、合署辦公單位員工及委外廠商派駐人員,一 人以一車為限,多餘車位再行開放本局其他駐地同仁申請。 (二)分配及輪替方式: 1.停車位數不足分配時,以 6 個月為 1 期抽籤方式辦理,抽籤 後,勤一休一單位獲分配車位同仁可附加車號,並另抽備取序位 ,如汽機車均抽中須擇一,身心障礙者優先分配車位免抽籤輪替 。 2.獲分配車位同仁應於抽籤日後 1 週內提供行照影本予各管理單 位承辦人檢核並送交本局綜合企劃科備查,無法提供或非本人、 配偶、直系親屬之車輛,取消資格並由備取位依序遞補。 (三)前項抽籤作業應於該期起始日前 10 日辦理,欲申請停車場車位同 仁應於該期起始日前 1 個月至各申請單位承辦人申請登記,各申 請單位應於抽籤日前 10 日彙整至本局綜合企劃科,逾期申請視同 放棄申請資格。 (四)繳納款項應由各管理單位承辦人於抽籤日後 1 週內列表造冊(含 停車費),並請獲分配停車位同仁蓋職章或私章確認,彙整至本局 綜合企劃科,統一由本局秘書室出納辦理解繳市庫作業。 (五)未抽中持有停車證同仁應於次期起始日後 3 日內繳回停車證,不 得進入本局停車空間停車。 (六)繳費後因離(調)職或其他特殊事由經核准者,得申請依實際停放 日數按比例核計費用,溢繳則予以退費,並將停車證繳回使用管理 單位註銷。
- 七、停車場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停車證與車號不符者,不得駛入停放。 (二)停車場內及出入口時速限 20 公里以下,應開大燈,遵照行車標誌 及指示路線行車,禁止跨線停車、停放車道或妨礙車道通行。 (三)進入停車場車輛,應依指定之樓層、區域將車輛停妥,各樓層專屬 、專用停車位,(含夜間及例假日)不得任意占用或暫停。如有特 殊因素短期變更車號應向稽查單位報備始得為之。嚴禁於機房前、 逃生梯前停車。 (四)汽車停車證一律置於車內駕駛座正前方明顯處,以供查驗。 (五)停車場地應保持清潔,嚴禁丟棄垃圾,嚴禁於停車場內清洗車輛。 (六)不得在場內暖車、保養試車,停妥車輛 3 分鐘內應熄火。 (七)洽公車輛應至指定地點換取臨時停車證後至指定位置停放,並將停 車證置於車內駕駛座正前方明顯處,以利查核,離場時應繳回。 (八)未經許可不得於停車場放置私人物品。 (九)停車場如有緊急或特殊情形時,停放之車輛應依管理單位指示駛離 。
- 九、非當期核准停車之車輛違規停放超過 1 週未繳納違規費用者,本局 得委請外單位強制拖離,所需費用由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負擔,不得 異議。另占用本停車場之廢棄車輛,經公告 1 週仍無人認領者依廢 棄物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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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5-2015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建築物附設停車場使用管理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奉首長核定修正第2、4、6、7、9點條文:並自111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