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申請條件: (一)申請案件須以文化創意產業領域中,可建立具有文化影響力之創新 商業模式,並具有對接政府或民間企業投融資或募集所需之潛力, 以順利進入市場機制之提案。 (二)內容應有為產出特定的產品、服務或目標,而提出的個案性營運及 財務規劃、營收計畫之文化創意產業、文化內容專案,包括但不限 流行音樂專案、表演藝術專案、視覺藝術專案、影視專案等。如音 樂展演活動、遊戲開發案、IP 跨域整合開發專案、跨域文創商品 等。 (三)受補助對象須配合本局輔導策進措施,及本局與文化內容策進院( 以下簡稱文策院)之合作計畫,並同意本局將申請資料提供文策院 進行後續投資、合作之評估及審議。 (四)同一申請者至多申請一件,每一申請案應就以下申請金額級距擇一 申請: 1.小型專案:計畫總預算未達六百萬元。 2.大型專案:計畫總預算六百萬元以上四千萬元以下。 (五)同一計畫僅受理一案申請,不得以不同申請者提出多案申請。 (六)申請案須於受理起始月(含)開始十個月內執行完畢,例如當年度 一月開始受理,則須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實際執行 期間仍以本局公告時間為準。 (七)計畫書撰寫總頁數(含目錄及附件,但不含封面及封底)不得超過 五十頁(如臺北巿政府文化局文化創意產業永續補助申請表格及計 畫書範本),超出部分本局不納入審查。
- 四、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本申請案受理申請期數、期間,由本局公告之。申請者應於截止日 中午十一時五十九分前於本局官網文創永續補助專區線上申請,本 局得視受理情形公告延長受理申請期間或再次公告受理申請 (二)申請者須於受理收件期間內填寫相關資料並成功上傳申請書表及附 件,不得因傳送延誤而提出異議。
- 六、補助審查作業及核定程序: (一)申請文件不全者請於通知補件期限內完成補件,未完成補件者視為 未申請成功。 (二)本局於補正截止後三十日內邀集相關學者專家組成之評審委員會審 查,針對各提案內容初審,選定進入複審會議之申請者並提供初審 意見。 (三)進入複審會議之申請者應依本局通知之時間地點,出席複審會議簡 報說明。簡報內容應包含口頭報告、初審意見回覆及綜合答詢;複 審由委員依補助審查重點進行審查。每一申請案簡報及問答時間將 依複審會議議程通知,並採統問統答。 (四)補助結果於本局網站公告,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由本局函發補 助核定通知。 (五)經審查通過受補助者,於收到本局補助核定通知後十五日內,依核 定函載明之核定經費、計畫書修正事項修正計畫書,並於計畫審查 意見及回覆說明表標明頁數與差異說明,附加於修正計畫書目錄前 ,送本局核定後依申請撥付補助款及查核程序辦理。 (六)本案評審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名,其中本局委員二名,擔任召集人 與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局就具有文化創意、藝術、影音、財務 、法律、產業、管理與技術及經濟等相關領域專長之專家學者遴聘 之。委員任期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兼)之,但連任委員不得超 過原任委員人數二分之一。評審委員名單並應隨每期審查結果一併 公開之。 (七)評審委員對審查過程獲悉之資訊及其他委員之審查意見,應予保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 1.申請案涉及本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 姻親、同財共居親屬或曾有此關係者之利益。 2.本人、配偶、前配偶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於最近三年內曾有 僱傭、委任、代理關係或曾參與申請案之規劃或擔任有給職顧問 。 3.本人、配偶、前配偶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有共同權利人、共 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 4.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前項應迴避而未迴避者,召集人得令其迴避。
- 八、補助經費收支處理程序: (一)執行本計畫各項費用支出應取得合法之原始單據,內部憑證則應依 會計程序辦理,並由申請之負責人簽署。 (二)受補助者應依計畫書中所列之用途,運用補助款,如有不符合本補 助用途之經費不得核銷;其中人事費用應依法扣繳及申報薪資所得 稅,其餘事項悉依本局所定會計科目經費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或相 關稅法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計畫結案後,如有結餘款,應於十五日內不計利息按補助比 例繳回本局。 (四)未依前揭規定辦理者,本局得取回前揭應繳回之補助款,並得提交 仲裁或提出訴訟。因未繳回或延遲繳回,致所產生訴訟費、律師費 、顧問費與其他之損失及相關費用、利息等,概由受補助者全額負 擔。 (五)獲本局文化創意產業永續補助之計畫應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 應依其主管機關所定法令及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如經發 現未確實辦理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受補助者酌減嗣後申請獎勵 及補助款,並得停止獎補助一至五年。 (六)每年度二月底前,本局將寄發前一年度補助款之扣(免)繳憑單, 獲補助者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七)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案 。 (八)受公部門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達一百五十萬元 以上者,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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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4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143015686號令修正發布第3、4、6、8點條文;並自114年4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