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補助額度:本年度總補助經費為 135 萬元整。
- 七、核銷規定: (一)核銷額度以依參加者實際使用金額核發補助款,規則說明如下: 1.商圈券使用金額在基礎額度(5 萬元(含))內:由商業處依參 加者實際使用金額核發補助款。 2.商圈自籌出資 5 萬元(含)以上獲加碼額度,且商圈券使用金 額超過基礎額度(5 萬元):超過部分由商業處及商圈各分攤二 分之一。如:參加者實際使用金額 13 萬元,核發補助額度為 5 萬元 + [(13-5)/2] 萬元 =9 萬元;商圈負擔 [(13-5)/2] 萬 =4 萬元。 (二)獲補助之合作商圈應於收取商業處執行廠商依系統使用紀錄提供之 請領清冊起 1 個月內,函送應備文件向商業處辦理核銷,屆期未 辦理者,不予補助。 (三)應備文件: 1.核銷公文 2.請領清冊(商圈券實際使用額度及各店家收取額度清冊)。 3.領據。 4.商圈存摺。 (四)如有核銷資料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須補正或澄清者,應於通 知補正或澄清之期限內補正或澄清完畢,逾期恕不受理,並不撥付 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項目之補助款。 (五)商業處得視其他政策改變之情事,調整或暫停本計畫內容並予公告 。 (六)為提升使用效益,商業處得視執行情形,整併獲補助商圈所發放之 商圈券。合併發券後,倘有各商圈實際使用金額超過原核定基礎額 度,得由整併範圍內其他商圈未用罄基礎額度之餘額支應,惟整併 範圍內各商圈核銷額度之合計,不得逾整併範圍各商圈核定之基礎 及加碼額度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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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3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7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商字第11460229671號令修正發布第3、7點條文;並自114年7月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