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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07 月 08 日
中華民國83年7月8日臺北市政府(83)府人一字第83040424號函訂頒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中央實施行政革新,促進公文處理現代化,特依 行政院函頒公文處理現化推動方案規定,設臺北市政府公文處理現代化規劃及推行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副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兼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主任祕書兼任,副執行祕書一人,由本府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副主任兼任, 置委員若干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兼執行祕書及副執行祕書為當然委員外,由左列機 關主任祕書兼任之: (一)本府民政局。 (二)本府財政局。 (三)本府教育局。 (四)本府建設局。 (五)本府工務局。 (六)本府社會局。 (七)本府環境保護局。 (八)本府地政局。 (九)本府主計處。 (十)本府人事處。 (十一)本府政風處。 (十二)本府法規委員會。 (十三)本府捷運工程局。 (十四)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 三、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完成各項公文處理現代化興革措施之規劃,從制度、電子作業,法規研修及推廣 宣導等各層面,規劃推行新速實簡之公文處理作業。 (二)訂定現代化公文處理系統之功能需求及電子作業準則,發展電子化、簡單化、標 準化及網路化之公文處理系統。  (三)配合現代化公文處理系統之推展時程,訂定第二專長訓練,以利系統建置及人力 運用,並訂定適當百分比,逐年提高各機關公文處理的效率及精簡公文處理之人 力。  (四)選定公文處理現代化示範機關進行試辦,並分階段推廣至各機關。
  • 四、本小組為配合任務之推動,得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秘書處及有關機關指派業務相關人 員兼任,並由執行秘書負責統籌指揮辦理本小組幕僚作業及其執行事宜。
  • 五、本小組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本小組開會時幹事均應列席會議,並得因 業務需要,由執行祕書召集,隨時舉行業務會議。
  • 六、本小組於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學者專家,列席會議指導,並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
  •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在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核實列支。
  • 八、本小組任務完成後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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