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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0-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都建字第1116145645號函修正第11點條文;並自發函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提升本府公共環境品質並兼具示 範效果,爰提高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新建及改建廁所男女比例及親 子、無障礙、不分性別設置標準,特訂定本原則。
  • 二、本府機關新建及改建建築物設置各類廁所應優先符合下列相關法規: (一)男、女廁間分配比例設置: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 條。 (二)無障礙廁所設置數量、配置及設施: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編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三)親子廁所設置數量、配置及設施: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 置辦法。
  • 三、本府機關廁所依服務對象分類如下: (一)一般廁所:指傳統以男、女二元性別區分使用者之廁所。 (二)無障礙廁所:無障礙設施之一,指定著於建築物之建築構件, 使該建築物、空間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並 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等規定之廁所。 (三)親子廁所:育兒友善設施之一,指附設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 等相關設備,適合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並符合 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之廁所。 (四)不分性別廁所:指無性別檢查,不以傳統男廁或女廁為標示之 廁所。使用上解決廁所性別障礙問題,包含親子不同性別者、 中性或跨性別者、異性之身障者與伴護者及便器數量分配不均 (女廁排隊)等,並符合臺北市政府所轄機關構之廁所涉及不 分性別設計之設置參考原則之廁所。
  • 四、為特定時段集中使用情形之本府建築物(含小學、中學、其他學校、 演藝場、集會堂、捷運站等),男用大便器:女用大便器之比例應達 一比五以上;為不定時段分散使用情形之本府建築物(圖書館、辦公 廳、其他公眾建物等),其總人數八十一人以上者,男用大便器:女 用大便器之比例應達一比四以上,無法適用前開比例者,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得自行訂定設置原則。
  • 五、本府機關新建及改建建築物應設置獨立式親子廁所,且應於各別男女 廁所內設置至少一個尿布臺、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及兒童安全座 椅等設備。
  • 六、無障礙廁所之設置應考量空間用途及使用需求參考內政部營建署「公 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設置照護床或預留未來設置之空間。
  • 七、本府機關新建及改建廁所應參考「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 臺北市性別平等辦公室「臺北市政府所轄機關構之廁所涉及不分性別 設計之設置參考原則」及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性別友善廁所設計手冊 之研究」,鼓勵設置示範性不分性別廁所。
  • 八、本府機關新建及改建廁所應朝通用性方向推動,第一至三樓層以設置 多用途之廁所為原則。多用途廁所為建築物廁所設置在符合既有法規 之前提下,增設結合親子、無障礙或不分性別等功能之廁所。
  • 九、廁所之設計通用概念如下: (一)公平使用:設計應盡可能考慮增加服務對象及族群。 (二)彈性使用:設計應盡可能考慮所有使用者之全部需求。 (三)簡易及直覺使用:設計應考慮不論使用者經驗、知識、語言能 力或集中力如何,均能容易瞭解、使用。 (四)明顯的資訊:設計不論周圍狀況或使用者感官能力如何,均能 有效將必要資訊傳達給使用者。 (五)降低危險:設計應考慮將危險及因意外或不經意的動作所導致 的不利後果降至最低。 (六)省力:設計應考慮可以有效、舒適及不費力地使用。 (七)適當空間:不論使用者體型、姿勢或移動性如何,設計應考慮 適當大小及空間供操作及使用。 (八)經濟耐用:設計應考慮具耐用性及經濟性,可長久使用。 (九)品質優美:設計應考慮品質優良且美觀。 (十)環境友善:設計應考慮使用材料對人體及環境無害。
  • 十、本府機關新建及改建廁所應依下列原則辦理設計: (一)採內部視界無死角、進出動線簡單設計,確保廁所空間安全。 (二)廁間採防偷拍、偷窺設施設計,廁間門與隔間板上、下方間隙 不得大於三公分,保障使用時隱私。 (三)小便器應採視覺遮蔽措施設計以兼顧隱私及安全,防止空間視 線不雅感景象。 (四)整體空間視覺呈現應明亮寬敞,包括美觀性、易清掃維護等設 計。 (五)便器種類、設施種類標示之明確性設計。 (六)選擇便器之自由性及便利性與可及性設計。 (七)主要入口不設置門檻,廁所內部設計因應不同考量應有不同廁 間、便器與動線配置方式。 (八)因應老齡化,裝設便器優先選用座式馬桶。 (九)廁所內換氣以自然通風為原則,無法以自然通風維持廁所內空 氣品質採機械強制通風者,得視需要設置室內空氣品質偵測器 ,以自動啟動機械通風設備。 (十)廁所門鎖設計應以簡單易於操作為原則。
  • 十一、本府機關新建及改建廁所應依下列規定裝設如廁貼心設施: (一)每一廁間應設置衛生紙架及馬桶坐墊消毒液架。 (二)每一廁間應設置掛勾、置物架、翻蓋式或感應式垃圾桶。 (三)每一廁間應裝設扶手,並得視需要設置求助鈴、流水聲按鈕 。 (四)每一廁間上方應裝設燈光,提高安全感。 (五)廁所入口得加設燈號裝置,即時顯示廁間使用狀況。 (六)廁所內得設置給皂機、整容鏡、擦手紙架、生理用品供應盒 架或機台及翻蓋式或感應式垃圾桶,並得視需要設置烘手機 。
  • 十二、工程主辦機關新建及改建廁所委外辦理設計時,得依實際建物用途 、人數使用規劃情形於招標文件內載明廁所(不分性別、親子、無 障礙、男女廁)數量、比例規定等規範性原則,並由工程主辦機關 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設計結果自主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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