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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內政/處務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708707913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增訂14條之一;刪除第九條條文,並自107年3月27日生效
  • 第一條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掌理事項,特訂
    定本細則。

  • 第二條

    總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

  • 第三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 第四條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大隊:
    一、警務科。
    二、督訓科。
    三、後勤科。
    四、安檢保防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第一大隊、第二大隊,分六中隊辦事。
    十、刑事警察大隊,分四偵查分隊、警犬分隊辦事。

  • 第五條

    警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勤務法令規章之擬訂與執行。
    二、勤務區域區分及警力調配、駐地配置。
    三、機動保安警力之編裝、規劃、管制、調派、訓練、檢測、演習及應變措施。
    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重點節日、選舉期間與春安工作治安維護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保安、交通、民防、外事、行政、反暴力恐怖攻擊等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戶役政資訊系統之使用管理。
    八、其他有關警務事項。

  • 第六條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模範(績優)警察之遴薦、表揚。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員工座談會、激勵士氣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與員警(工)因公傷亡殘疾之慰問及濟
      助。
    四、在職(含常年)訓練、員警進修、終身學習與員警因公出國考察計畫之擬訂、遴選、審
      核及執行事項。
    五、員警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執行及督導。
    七、政風業務及監標、監驗之會辦。
    八、勤務與風紀等內部管理之規劃、執行、督導及重(大)要違法(紀)案件之查處。
    九、有關性騷擾案件之申訴、評議。
    十、其他有關督訓事項。

  • 第七條

    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財產(含動產與不動產)之登記及管理。
    二、營繕工程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辦公廳舍與建築設施(備)之分配、管理、保險及維護。
    四、警用車輛、油料之管理、調度、維護等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警訊器材與設施之規劃、管制、運用、維修及督導。
    六、電訊(含訊號)業務之處理、教育訓練、管制及督導。
    七、駕駛之僱用、調派、管理及考核。
    八、警用武器、彈藥、防彈裝備與警用車輛之購置、補充、汰換、報廢及保養檢查之督導、
      執行。
    九、裝備、器材、設備、設施、員警服裝等財物之採購、分配、管理、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 第八條

    安檢保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工作之規劃、執行與督導、貨櫃檢查裝備器材之購置、維修、保
      養及使用教育訓練。
    二、機動式海運貨櫃檢查儀、輻射防護、貨櫃安檢相關事業單位之聯繫、訪查與座談之規劃
      、執行及督導。
    三、安檢情蒐工作、獎勵金、工作費、安檢緝私與密告獎金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配合聯合查贓專案工作、舊機動車輛與引擎輸出查證作業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保防工作與保防教育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機關安全防護與公務機密維護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員警(工)忠誠查核工作、新進人員安全查核事項之執行與資料管理及運用。
    八、諮詢工作與治安情報資料蒐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九、行動蒐證之訓練、勤務派遣及處理。
    十、其他有關安檢及保防事項。

  • 第九條

    (刪除)

  • 第十條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治安狀況、交通事故、聚眾活動、災難事故等之接報、指揮、處置及通報。
    二、緊急命令及情報傳達、治安事故之通報。
    三、各項勤務之支援、指揮、管制、調度及協調。
    四、通報資料之整理保管、檢討分析及提報。
    五、越區辦案與貨櫃落地檢查之管制及調度。
    六、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 第十一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施政計畫、業務計畫之執行、督導、查核及報告。
    二、總隊會報之召開及彙辦、機要文件之處理與特定業務、交辦案件之管制及督導。
    三、印信管理、文書分辦處理、公文檢核及檔案管理。
    四、法規之宣導、研究與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五、政令宣導及公共關係業務之推展。
    六、事務用品採購、工友、辦公處所管理、出納及薪資等業務。
    七、心理諮商、輔導之規劃及執行。
    八、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九、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 第十二條

    人事室掌理本總隊人事事項。

  • 第十三條

    主計室掌理本總隊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十四條

    第一大隊及第二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承總隊之命,執行本總隊掌理事項。
    二、負責貨櫃安檢查緝走私與其他不法工作。
    三、執行貨櫃落地檢查、聯合查贓、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防制贓車出口。
    四、配合財政部查緝私劣菸酒等查緝貨櫃安檢工作。
    五、執行反恐、保安、警備、警戒、警衛、秩序維護、刑事。
    六、保安警力派遣、勤務規劃、訓練、督導。
    七、其他有關大隊事項。

  • 第十四條之一

    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事預防、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教育訓練及宣導。
    二、違法案件之移送、檢警聯繫及與各刑事警察單位之工作協調聯繫。
    三、刑事器材購置之擬議、分發使用與維護、刑事資訊系統之使用等管理事項、各類犯罪紀
      錄業務之執行、審核、管制、統計及通報。
    四、刑事業務之規劃執行及證物之處理。
    五、國境槍械毒品情資之蒐集綜合研整及協調運用。
    六、國境槍械毒品及其他抵癮物品之查禁工作。
    七、檢肅國境槍械毒品案件。
    八、經濟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警犬訓練運用事項。
    十、其他有關刑事、經濟事項。

  • 第十五條

    本總隊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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