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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內政/戶政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105120321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八點,自即日生效
  • 一、為辦理民眾申請指定送達地址,供戶政機關有效迅速送達戶籍相關文書,提升服務效能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戶政機關送達行政處分書、催告書或其他相關文件時,應先由受理人員查詢後,優先寄
      送民眾指定送達地址,無法送達或未指定時,依行政程序法送達規定辦理。
      前項指定送達地址,由申請人以國內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門牌地址擇
      一指定。

  • 三、指定送達地址辦理類別如下:
     (一)申請指定送達地址。
     (二)變更指定送達地址。
     (三)廢止指定送達地址。
     (四)查詢指定送達地址。
      申請、變更、廢止、查詢指定送達地址之申請書及收執聯,其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四。

  • 四、有行為能力人,得親自或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指定送達地址。
      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案件時,得詢問申請人之意願申辦指定送達地址。
      有行為能力人,亦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
      w)辦理指定送達地址。

  • 五、辦理指定送達地址,應繳驗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申請人親自辦理申請、變更、廢止、查詢指定送達地址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
        本;該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親自辦理廢止指定送達地址者,併應繳驗利害關係證
        明文件正本。
     (二)委託辦理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其
        出具之委託書。但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
        ,並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
      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
      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六、戶政事務所辦理指定送達地址作業程序如下:
     (一)於戶政資訊系統之指定送達地址申請作業登錄資料。
     (二)列印申請書及收執聯,申請書請申請人於簽名或蓋章後,由戶政事務所留存,收執
        聯交予申請人留存。
     (三)廢止指定送達地址之申請人為該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者,應另列印指定送達地址
        廢止申請書原申請人收執聯並通知原指定送達者之戶籍地。

  • 七、原指定送達地址者應變更或廢止指定送達地址,而未為變更或廢止者,該處所之所有人
      或管理人得提憑身分證明文件及門牌地址證明文件,親自或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辦理廢止原指定送達地址者之指定送達地址。戶政事務所應於廢止後,通知原指定送達
      地址者之戶籍地。
      指定送達地址之查詢,以原申請人或其受託人為限。
      原指定送達地址之申請人死亡、受死亡宣告者,於辦理相關戶籍登記後,指定送達地址
      當然廢止。

  • 八、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登載指定送達地址之電腦系統資料永久保存;書面資料依年度裝訂
      成冊,逾三年由資料保存機關依規定程序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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