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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內政/警政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12024387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八條,自發布日施行
  • 第一條

    本標準依戶籍法第六十九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閱覽戶籍資料,核發中文、英文戶籍謄本及戶籍檔案原始
    資料影本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閱覽戶籍資料:每次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二、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三、英文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
      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四、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每張收費新臺幣十元。
    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經重新配賦或更正而須請領戶籍謄本
    者,免收規費。

  • 第三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初領: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二、換領: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三、補領: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戶政事務所提供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收費數額每份新臺幣一百
    元。
    換領國民身分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免收規費:
    一、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經重新配賦或更正。
    二、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作業。但因申
      請各項戶籍登記須同時換領,或跨直轄市、縣(市)換領國民身分證
      者,應繳納規費。

  • 第四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戶口名簿,其初領、補領、換領之收費數額每份新臺幣三
    十元。
    換領戶口名簿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免收規費:
    一、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經重新配賦或更正。
    二、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作業。但因申
      請各項戶籍登記須同時換領,或跨直轄市、縣(市)換領戶口名簿者
      ,應繳納規費。

  • 第五條

    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其收費數額如下:
    一、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每張收費新臺幣十元。
    二、提供電子資料檔之收費依資料量核計,以百萬位元組 (Mega Byte,
      以下簡稱MB)為計價單位,申請之統計項目資料量不足五十MB者,收
      費新臺幣一千元;五十MB至不足一百MB者,收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一百MB至不足五百MB者,收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五百MB以上者,收
      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公私立學校申請戶口統計資料供教學研究、教育宣導或學生撰寫論文者,
    得折半收費;政府機關及民意機關為業務需要申請者,免收規費。

  • 第六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或終止結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
    臺幣一百元;英文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或終止結婚證明書,每張收費
    新臺幣一百元。
    戶政事務所核發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
    ,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 第七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親等關聯資料之收費數額每張新臺幣三十元。同一次申請
    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 第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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