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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事行政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062000041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一、關於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部分:
      (一)公務人員在職務上對民營事業機構有直接監督關係者,不得兼
         任其董、監事職務。但主管機關於其董、監事遴派管理考核要
         點中,明確定有職權行使衝突禁止、防止個人利益輸送及課責
         等管理規定者,除主管機關首長、副首長外,其餘公務人員不
         受限制。
      (二)行政機關、公立學校,以科長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兼任為限;
         事業機構,以事業總機構一級副主管及分支機構(附屬單位)
         首長以上之主管人員兼任為限。
      (三)各機關(構)學校機要人員、專任聘僱人員,不得兼任政府投
         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及其他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
         。


  • 二、關於公務人員兼任財團、社團法人董、監事部分:
      (一)各主管機關應澈底檢討派兼財團法人董、監事情形,如非確屬
         業務需要,均不得再派員兼任。
      (二)行政機關、公立學校,以科長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兼任為限;
         事業機構,以事業總機構一級副主管及分支機構(附屬單位)
         首長以上之主管人員兼任為限。
      (三)各機關(構)學校專任聘僱人員,不得兼任政府捐(補)助財
         團、社團法人董、監事及其他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


  • 三、關於兼職數目限制部分:
      (一)除當然兼職者外,公務人員兼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之
         職務,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或其他實際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
         (如副執行長、副秘書長層級以上職務),合計以不超過二個
         為限。
      (二)公務人員兼任未受政府捐(補)助且以公共服務、學術研究為
         目的之財團法人董、監事職務,且符合下列條件者,不受前款
         兼職個數規定限制:
         1.未支領報酬(含兼職費)。
         2.該項兼職與本職職務無直接監督關係。
         3.該項兼職不影響本職業務工作,且不得損及機關或公務人員
          形象。


  • 四、關於兼職審核權責部分:
      (一)董、監事職務依法規(含章程)明定由行政院核派(定)者,
         應報經行政院核定。
      (二)公務人員兼職,除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首長兼任情形,應報行
         政院核定外,餘由各機關依公務員服務法兼職相關規定核定。


  • 五、公務人員兼職者,其報酬之支給,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辦理
      。


  • 六、關於兼職遴派、監督管理及績效考核部分:
      為達成遴聘目的、落實監督管理及績效考核,各主管機關應針對各機
      關所遴聘擔任民營事業機構及財團、社團法人董、監事之人員,訂定
      遴派管理考核要點,確實督導及考核績效,以強化管理效能,並造列
      名冊,隨時更新,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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