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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行政/衛生/醫政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60223086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七點
  • 一、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以下簡稱胚胎及其幹細胞研究),應本尊重及保障人性尊
      嚴、生命權之原則及維護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為之。

             

  • 二、胚胎及其幹細胞研究應遵守政府有關法令之規定。

             

  • 三、胚胎及其幹細胞研究不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使用體細胞核轉植技術製造胚胎並植入子宮。
     (二)以人工受精方式,製造研究用胚胎。
     (三)製造雜交體。
     (四)體外培養已出現原條之胚胎。
     (五)繁衍研究用胚胎或將研究用胚胎植入人體或其他物種之子宮。
     (六)繁衍具有人類生殖細胞之嵌合物種。
     (七)以其他物種細胞核植入去核之人類卵細胞。

             

  • 四、胚胎及其幹細胞來源,應為無償提供之自然流產、符合優生保健法規定之人工流產、人
      工生殖剩餘胚胎,或以體細胞核轉植製造且尚未出現原條之胚胎或胚胎組織。

             

  • 五、胚胎及其幹細胞來源之取得,應於事先明確告知同意事項,經提供者完全理解後,依自
      由意願簽署書面同意書後為之。

             

  • 六、以人類卵細胞進行體細胞核轉植研究,應為依法施行人工生殖之剩餘卵細胞,且經受術
      夫妻或捐贈人書面同意;或經告知成年婦女並取得其書面同意捐贈之卵細胞。
      前項卵細胞之提供者,應具行為能力,且不得與計畫主持人有職務上之關係。

             

  • 七、胚胎及其幹細胞研究計畫應經研究機構倫理委員會或委託其他機構之研究倫理委員會審
      查通過後為之。
      前項審查,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研究計畫須符合促進醫療與科學發展、增進人類健康福祉及治療疾病之目的。
     (二)難以使用其他研究方法獲得成果。
     (三)計畫內容具備科學品質並符合倫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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