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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農業/農業發展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企字第0991878352號函訂定發布全文十點
  • 一、為強化與明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分局(以下簡稱
      各分局)委辦計畫提報及審查流程,特訂定本原則。

  • 二、本原則之適用範圍包括本局及各分局委託大專校院、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之相關
      專業、技術服務、研究發展及資訊等服務計畫。

  • 三、委辦計畫應由本局及各分局依其性質區分類型如下:
     (一)一般型計畫:指一般性年度計畫之先期規劃調查或系統維護擴充等相關專業、技術
        、資訊及研究發展等服務計畫。
     (二)競爭型計畫:指為引導本局(各組、室、中心)及各分局發展重點或大型研究領域
        ,提昇業務能量及服務推廣,或因應業務特殊需求等能使資源做更有效率運用之計
        畫。

  • 四、計畫經費來源:年度公務預算、特別預算及農村再生基金預算編列之委辦經費及資訊服
      務費。
     (一)一般型計畫:在可支用數百分之八十額度內研提。
     (二)競爭型計畫:在可支用數百分之二十額度內研提。

  • 五、本局及各分局研提年度委辦計畫時,應依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求提報,其提報作業流
      程如下:
     (一)至本局委辦計畫管理系統(http://plan.swcb.gov.tw/)填列委辦計畫提報表(表
        一)。
     (二)各業務組室及各分局應於審查會議召開一週前,提送委辦計畫提報表(表一)至承
        辦單位(綜合企劃組)彙整。

  • 六、為審查提報之委辦計畫,應組成審查小組並召開審查會議辦理。審查委員組成及會議召
      開程序如下:
     (一)審查委員計十四人,其中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分別擔任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其餘委
        員由本局綜合企劃組長、農村建設組長、保育治理組長、監測管理組長、土石流防
        災中心主任、會計室主任及各分局分局長擔任,不克參加者,得指派科長或以上主
        管(本局)、秘書(各分局)或以上主管代理之。
     (二)審查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克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兩者均未能主持
        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三)審查會議出席委員人數需達全體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始得召開。
     (四)審查委員代表之組室或分局為提報單位時,不參與該案件審查。

  • 七、審查會議期程:
     (一)每年十一月召開下年度一般型委辦計畫先期作業審查。
     (二)次年三月前召開該年度競爭型委辦計畫先期作業審查。
     (三)視需要得召開臨時審查會。

  • 八、審查原則:
     (一)提報單位應列席說明,並由審查委員針對各計畫之必要性、預算編列、目的、工作
        項目、預期成果、效益及其應用等項目綜合審查。
     (二)提報單位未出席說明者,所研提計畫該次會議將不予審查。

  • 九、審查結果處理原則:
     (一)委辦計畫經審查同意者,由承辦單位(綜合企劃組)彙整審查結果簽陳局長核定後
        由各單位依程序簽辦。
     (二)本局採購金額區分兩類,第一類為五百萬元以上者,第二類為未達五百萬元者,依
        本局委辦計畫各階段授權決行層級表辦理(附件一)。
     (三)各分局委辦計畫案件依各分局委辦計畫各階段授權決行層級表辦理(附件二)。
     (四)委辦計畫案件上網招標相關作業,各提案單位依委辦計畫作業流程(附件三、四、
        五、六)辦理。

  • 十、委辦計畫變更之處理程序:
     (一)僅計畫名稱變更,但辦理項目、內容及經費未變動者,由各單位簽陳核准後會承辦
        單位(綜合企劃組),提下次審查會議報告並備查。
     (二)計畫經費調整未超出原提報額度且下修幅度百分之二十以內者,由各單位直接敘明
        理由簽陳核准,提報審查會議報告並備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提報審查:
        1.同時辦理計畫名稱及辦理項目、內容之變更。
        2.經費超出原提報額度或下修幅度超過百分之二十者。
        3.計畫項目、內容有大幅調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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