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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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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三十條之一、第六十一條之一至第
六十一條之九、第六十一條之十一、第六十一條之十二、第六十一條之十
四、第六十一條之十五及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章 興櫃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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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開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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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證券經紀商及證券自營商(含推薦證券商)買賣興櫃股票前,應依下列程
序辦理開戶作業:
一、與本公司簽訂給付結算契約書,憑以辦理款券給付結算事宜。
二、與本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參加人,憑以辦
理證券給付事宜,已開設保管劃撥帳戶者,使用原帳戶。
三、推薦證券商應於其保管劃撥帳戶下開設造市專戶(帳號XXXT-6666667
),憑以辦理興櫃股票買賣帳簿劃撥作業。
四、與往來銀行簽訂開戶契約書,開設款項給付專戶,憑以辦理款項給付
事宜,已開設款項結算專戶者,得使用原帳戶。 -
第三條
證券商客戶買賣興櫃股票前,應依下列程序辦理開戶作業:
一、應於參加人處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憑以辦理證券給付事宜。
二、與證券經紀商往來銀行簽訂開戶契約書,開設款項劃撥帳戶,憑以辦
理款項給付事宜。
三、已開設保管劃撥帳戶及款項劃撥帳戶者,則使用原帳戶。
四、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等,於保管機構設有存款帳
戶者,得以匯款方式辦理給付結算。 -
第四條
證券經紀商及證券自營商得操作「興櫃股票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57
5)查詢興櫃股票及其推薦證券商資料。 -
第二節 送存領回及瑕疵擔保金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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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證券經紀商及證券自營商送存之興櫃股票,得於送達本公司後,以餘額交
割方式辦理賣出。
證券經紀商及證券自營商送存之興櫃股票,應於送達本公司後第二營業日
始得以逐筆交割方式賣出、設質及其他帳簿劃撥作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送存股票金額未達一千萬元,經發行公司完成辨識真偽,並檢具「興
櫃股票解除控管申請書」。
二、送存股票金額已達一千萬元以上,檢具「興櫃股票解除控管申請書」
,於上午十一時前送達本公司,並經本公司送交發行人完成銷除前手
作業。
三、未經發行人完成辨識真偽或銷除前手,但經本公司同意後繳存瑕疵擔
保金,並檢具「興櫃股票解除控管申請書」。
除前二項規定外,興櫃股票之送存及領回比照現行作業辦理。
第二項規定之送存股票金額,應按送達當日櫃買中心揭示之前一營業日平
均成交價格與送存股數相乘計算之。 -
第六條
證券商向本公司申請其送存未完成辨識真偽或銷除前手之股票,辦理帳簿
之登載,須於發行人未完成銷除前手前,以其所申請股數,逐日依櫃買中
心揭示該股票開始櫃檯買賣日之價格,或前一營業日平均成交價格所計算
之金額,向本公司繳存瑕疵擔保金。 -
第七條
證券商應依下列規定繳交瑕疵擔保金:
一、瑕疵擔保金總額不超過一千萬元者,證券商繳存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
之未填具到期日本票,並填具授權書,授權本公司於行使票據權利時
逕行填列到期日。
二、瑕疵擔保金總額超過一千萬元者,證券商除依前款辦理外,其超過部
分,以現金繳存至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專戶,或以登錄式政府債券設定
質權予本公司。
證券商於興櫃股票經發行公司完成銷除前手後,得申請歸還繳存之瑕疵擔
保金。 -
第八條
證券商向本公司申請其送存未完成辨識真偽或銷除前手之股票,辦理帳簿
之登載,經發行公司通知本公司其股票為偽、變造者,證券商應於本公司
通知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更換、補足或辦理扣帳。
證券商未依前項規定程序處理時,本公司逕行自其帳戶辦理扣帳,或由本
公司自市場回補該股票後,將其繳存之本票為付款提示、或將設定質權之
登錄式政府債券為質權行使,所得之款項加計所繳存之現金,以支付該股
票回補之價金及所生必要費用後,有剩餘者,歸還證券商,不足者,由本
公司向其追償。
證券商就本公司處分瑕疵擔保金與回補有價證券之時機、方式及價格均不
得異議。 -
第九條
證券商得依客戶信用狀況,就其賣出未完成辨識真偽或銷除前手股票之價
金予以留置。 -
第三節 成交資料之通知比對及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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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證券商議價買賣成交後,應經由櫃買中心將成交資料明細及給付方式即時
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經由櫃買中心傳送之成交資料,於比對買賣雙方成交明細並確
認賣出餘額無誤後,辦理賣出股票之圈存;推薦證券商於櫃買中心規定之
交易截止時間圈存數額不足時,本公司即通知該證券商及櫃買中心處理。
推薦證券商及證券經紀╱自營商操作「成交及給付結算資料明細查詢」交
易(交易代號576),查詢成交資料明細及比對狀況。
每筆成交資料成交金額不足一元者,不辦理給付結算,大於一元者,元以
下無條件捨去。 -
第十一條
證券商於未完成給付結算前,因買賣報價、點選成交或受託買賣發生錯誤
,須辦理取消交易、錯帳及更正帳號等改帳作業時,於成交當日下午三時
三十分前向櫃買中心申報,本公司接獲經由櫃買中心傳送之改帳資料,調
整成交資料。
證券商於未完成給付結算前,因作業需要將給付方式,由逐筆交割改為餘
額交割或由餘額交割改為逐筆交割時,買賣雙方證券商應於成交當日下午
三時三十分前操作「變更給付方式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584),通知本
公司。
推薦證券商餘額交割之買賣,不辦理買賣相抵時,應於成交當日下午三時
三十分前操作「興櫃推薦證券商不相抵資料鍵檔」交易(交易代號 C24)
,通知本公司;推薦證券商逾時或未為通知者,視為其辦理買賣相抵。
推薦證券商及證券經紀╱自營商操作「成交及給付結算資料明細查詢」交
易(交易代號576)查詢調整後之成交及圈存資料明細。
推薦證券商辦理餘額交割之買賣相抵及證券商因處理錯帳之買賣相抵時操
作「興櫃股票相抵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C25),查詢其造市專戶或
錯帳專戶買賣相抵資料。 -
第十一條之一
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成交者,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下午六時
前向櫃買中心申報分配之成交明細,本公司接獲經由櫃買中心傳送之分配
資料,調整成交資料。
證券商操作「證券商申報興櫃股票帳務調整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C91)
,查詢帳務調整明細,並操作「興櫃綜合交易帳戶資料查詢」(交易代號
C90),核對申報分配明細資料。 -
第四節 核帳及日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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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證券經紀商應按下列程序辦理核帳及日結:
一、證券經紀商應於成交當日操作「成交及給付結算資料明細查詢」交易
(交易代號 576)列印「成交及給付結算資料查詢表」,與推薦證券
商核對。
二、證券經紀商總、分公司可分別操作「買賣彙計資料查詢」交易(交易
代號 182)列印「買進賣出彙計資料查詢單」核帳,據以編製交割款
項收付彙總表。
三、證券經紀商總公司應於下午四時三十分前操作「交割清單╱給付結算
清單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85)列印「櫃檯買賣興櫃股票給付
結算清單(未結帳)」與各分公司對帳無誤後,操作「交割清單資料
總結」交易(交易代號 186)辦理結帳,並列印「櫃檯買賣興櫃股票
給付結算清單(已結帳)」憑以辦理款券給付作業。
四、證券經紀商完成結帳需重行調整成交資料者,應先通知推薦證券商,
並於本公司結帳前操作「交割清單資料總結重開」交易(交易代號18
9)辦理調帳後,再行操作「交割清單資料總結」交易(交易代號186
)完成結帳。 -
第十三條
證券自營商(含推薦證券商)應依下列程序辦理核帳及日結:
一、證券自營商應於成交當日操作「成交及給付結算資料明細查詢」交易
(交易代號576)列印「成交及給付結算資料查詢表」核帳。
二、證券自營商完成核帳後,應於成交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後或次一營業日
操作「交割清單╱給付結算清單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85)列
印「櫃檯買賣興櫃股票給付結算清單(已結帳)」憑以辦理款券給付
作業。 -
第五節 款券給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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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餘額交割款券給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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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客戶買賣興櫃股票,證券商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向客戶
收取買進款項或賣出興櫃股票。 -
第十五條
證券經紀商及證券自營商(含推薦證券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款項給付作
業:
一、有應付價款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依據本公司編
製之給付結算報表,將款項匯至本公司開立於結算銀行之款項代收付
專戶。
二、有應收價款者,本公司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起,將款項匯
至各證券商之款項結算專戶。 -
第十六條
本公司依下列程序辦理推薦證券商及證券經紀╱自營商之股票給付作業:
一、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依據給付結算報表辦理賣出股票
扣帳。但屬推薦證券商以其造市專戶自行買賣興櫃股票或證券商因處
理錯帳買賣成交者,得僅扣除賣出總數大於買進總數之差額。
二、本公司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俟全體應付價款證券商完成給付後,辦
理買進股票之撥付。但屬推薦證券商以其造市專戶自行買賣興櫃股票
或證券商因處理錯帳買賣成交者,得僅撥付買進總數大於賣出總數之
差額。
證券商得操作「揭示資料總項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803)查詢買進股票
撥付狀況。 -
第十七條
保管機構客戶賣出股票時,轉帳作業得依下列程序之一辦理:
一、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依本公司參加人與保管機構間辦理買賣交割資
料傳送作業配合事項之規定辦理賣出交割撥轉通知,本公司接獲通知
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將股票撥入客戶開立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
戶。
二、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操作「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 130),將
股票自其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客戶開立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保管機構客戶買進股票時,證券商應於買進股票撥入其保管劃撥帳戶客戶
帳後,依本公司保管機構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之
規定辦理買進股票之轉帳。 -
第十八條
證券商應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操作「劃撥戶賣出不足資料查詢」交易(
交易代號 A68),列印「劃撥戶賣出不足資料查詢單」,並於成交日第二
營業日上午十時前確認匯撥補足。
證券商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操作「劃撥戶交割不足資料查詢」交易(
交易代號 168),列印「劃撥戶交割不足清單」查詢其未完成券項給付數
額,並應於上午十時前完成給付。
證券商未於前項規定時間完成,或其依第五條第一項方式賣出之證券經發
行人通知為偽、變造者,本公司就該證券商成交之該等證券,不辦理給付
結算,調整其相對應證券商成交日該等證券之買賣成交資料,重新編製給
付結算報表,並通知相關證券商及櫃買中心。
本公司辦理前項給付結算調整後,遇有推薦證券商原持有及買進合計數不
足抵付賣出數額時,本公司就其賣出證券,不辦理給付結算,準用前項規
定調整成交資料、重新編製給付結算報表,並通知相關證券商及櫃買中心
。
證券商於接獲本公司前二項通知後操作「成交及給付結算資料明細查詢」
交易(交易代號 576)列印「成交及給付結算資料查詢表」確認調整後資
料,並操作「給付結算資料調整附表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577),列印
「給付結算清單調整附表」,有應補繳款項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
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前,將款項匯至本公司開立於結算銀行之款項代收付專
戶。 -
第十八條之一
本公司依前條規定調整成交資料、重新編製給付結算報表後,證券商申報
賣出遲延給付結算時,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向櫃買中心申報辦理賣出證券遲延給付結算,由櫃買中心將申報資料
通知本公司。
二、向客戶收取賣出股票後,填具「參加人操作受限制連線交易申請書」
簽蓋原留印鑑送交本公司。
本公司審核無誤並完成放行後,通知證券商操作「存券匯撥」交易(交易
代號130)將賣出股票自賣方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買方保管劃撥帳戶。 -
第二款 逐筆交割款券給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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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成交當日買賣雙方自行完成款項收付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公司依據經由櫃買中心傳送之成交資料,並俟賣方證券商操作「逐
筆交割撥轉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583)通知後,即將股票自賣方保
管劃撥帳戶撥入買方保管劃撥帳戶。
二、買賣雙方證券商操作「成交及給付結算資料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
號 576),列印「成交及給付結算資料查詢表」,查詢股票撥付情形
。 -
第二十條
成交當日買賣雙方委託本公司代為辦理款項收付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買方證券商於成交當日下午二時前操作「興櫃股票款券同步收付資料
通知/調整」交易(交易代號 491),通知本公司款券同步收付明細
資料,及將應付賣方證券商款項匯入本公司開立於結算銀行之款項代
收付帳戶。
二、本公司依前款資料通知順序,俟款項匯入金額大於或等於通知資料金
額時,即將股票自賣方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買方保管劃撥帳戶,並將應
付賣方證券商款項匯入其指定之款項結算專戶。
三、本公司辦理股票撥付作業前,買方證券商得操作「興櫃股票款券同步
收付資料通知/調整」交易(交易代號 491),通知本公司調整款券
同步收付資料順序。
四、買賣雙方證券商操作「成交及給付結算資料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
號 576),列印「成交及給付結算資料查詢表」,查詢股票撥付情形
。
五、買方證券商操作「興櫃股票款券同步收付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492),列印「興櫃股票款券同步收付明細表」及「興櫃股票款券同
步收付買方應付款項明細表」,查詢應付款項支付情形。
六、賣方證券商操作「興櫃股票款券同步收付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492),列印「興櫃股票款券同步收付賣方應收款項明細表」,查詢
應收款項撥付情形。 -
第二十一條
保管機構客戶買進股票,本公司於成交日自推薦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撥入
客戶開立於證券經紀商之保管劃撥帳戶,由證券經紀商操作「存券匯撥」
交易(交易代號 130),將買進之股票撥入其客戶開立於保管機構之保管
劃撥帳戶。 -
第三款 完成給付結算後之帳務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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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證券商於完成給付結算後,須辦理帳務調整時,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向櫃買中心申報辦理取消交易、錯帳及更正帳號等改帳作業,由櫃買
中心將改帳資料通知本公司。
二、填具「參加人操作受限制連線交易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送交本公司
。
本公司審核無誤並完成放行後,通知證券商操作「存券匯撥」交易(交易
代號130)或「存券更正轉帳」交易(交易代號131),辦理帳務調整作業
。 -
第四款 客戶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時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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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證券商遇有客戶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時,證券商應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處理
:
一、證券商代為完成給付結算
(一)證券商以書面向櫃買中心申報後,由櫃買中心操作「興櫃違約
申報」交易(交易代號621)通知本公司。
(二)本公司依櫃買中心通知將違約買進股票自違約買進之客戶帳戶
撥入證券商之違約專戶。
二、取消交易
(一)買賣雙方證券商以書面向櫃買中心申報後,由櫃買中心操作「
興櫃違約申報」交易(交易代號621)通知本公司。
(二)本公司依櫃買中心通知將原買進股票撥入原賣出客戶帳戶。 -
第六節 給付結算資料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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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推薦證券商及證券經紀╱自營商未完成款項給付時,本公司於成交日後第
二營業日就未完成款項給付證券商之成交資料,不辦理給付結算,並調整
該證券商其相對應證券商成交日所有買賣成交資料,重新編製給付結算報
表,並通知相關證券商及櫃買中心。
本公司辦理前項給付結算調整後,遇有推薦證券商原持有及買進合計數不
足抵付賣出數額時,本公司就其賣出證券,不辦理給付結算,準用前項規
定調整成交資料、重新編製給付結算報表,並通知相關證券商及櫃買中心
。
證券商於接獲本公司前二項通知後,於上午十時三十分起操作「給付結算
資料調整附表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577),列印「給付結算清單調整附
表」,憑以辦理款項給付。 -
第二十五條
證券商辦理調整後款券給付作業時,應依據「給付結算清單調整附表」有
應補繳款項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前,將款項匯
至本公司開立於結算銀行之款項代收付專戶。
本公司俟調整後應補繳款項收訖後,於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起辦理全體證券
商應收款項及依據「給付結算清單調整附表」有應退款項證券商之給付作
業。
本公司俟證券商完成應付款項給付,將不辦理給付結算證券商與其相對應
證券商買賣成交之股票沖轉後,即辦理全體證券商買進股票之撥付。
證券商得操作「揭示資料總項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803)查詢買進股票
撥付狀況。 -
第七節 天然災害侵襲或選舉罷免投票日給付結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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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全日或當日上午停止上班時,全日停止交易,當日應
屆給付結算之款券順延辦理。 -
第二十七條
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當日下午停止上班時,證券商買賣興櫃股票應屆給付
之款券正常辦理,且當日興櫃股票成交資料之通知、比對、調整、核帳、
日結以及逐筆交割股票給付作業仍正常辦理。 -
第二十八條
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全日未停止上班,櫃檯買賣興櫃股票議價交易全日未
停止交易時,非受災/選罷區縣市證券商照常營業,當日應屆給付結算之
款券正常辦理。
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全日未停止上班,櫃檯買賣興櫃股票議價交易全日未
停止交易,受災/選罷區縣市全體公教機關全日或當日上午停止上班時,
該區域內證券商應屆給付結算款券,於災害侵襲/選罷日,依下列方式處
理:
一、若該區域內證券商應屆給付結算價款,由其非受災/選罷區總公司或
其指定之分公司代為完成者,應於上午八時三十分前操作「興櫃股票
代為完成給付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585)通知本公司,未及通知本
公司或其總分公司無法代為完成給付或總分公司均在該區域內之證券
商其賣出部分應屆給付結算正常辦理,其買進部分及其相對應證券商
應屆給付結算款券順延辦理,本公司並調整給付結算資料。
二、本公司重新編製給付結算資料,並將受災/選罷區順延辦理應屆給付
結算款券之證券商前二營業日買進之股票辦理留置。
三、辦理給付結算之證券商於上午九時起操作「給付結算資料調整附表查
詢」交易(交易代號 577),列印「給付結算清單調整附表」,於上
午十時前辦理應付款。
四、本公司俟全體應付價款證券商完成給付後,辦理其前二營業日買進股
票之撥付。
五、證券商代為完成給付結算價款後,得操作「證券留置」交易(交易代
號 503),辦理客戶前二營業日買進股票留置作業,並操作「留置資
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505),列印「興櫃股票有價證券留置明細
表」。
六、該區域內正常營業之證券商當日成交資料之通知、比對、調整、核帳
、日結以及逐筆交割股票給付結算作業仍正常辦理。 -
第二十九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區域內之證券商於災害侵襲/選罷日後第一營業日,依下
列方式處理:
一、證券商依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辦理順延應屆給付結算款項部分,應併同
當日應屆給付結算款券辦理交割。
二、證券商操作「給付結算資料調整附表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577),
列印「給付結算清單調整附表」憑以辦理款券給付作業。
三、本公司俟全體應付價款證券商完成給付後,即撥付前二營業日買進及
受災/選罷區證券商順延交付之股票。
四、代為完成給付結算之證券商總分公司,得依該區域內證券商客戶款項
交付情形,操作「留置解除」交易(交易代號 504)通知本公司,辦
理災害侵襲/選罷日前二營業日客戶買進股票撥付作業,並操作「留
置解除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506),列印「興櫃市場有價證券
留置解除明細表」。 -
第三十條
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全日未停止上班,櫃檯買賣興櫃股票議價交易全日未
停止交易,受災/選罷區縣市全體公教機關當日下午停止上班時,該區域
內證券商買賣興櫃股票應屆給付之款券正常辦理,且當日成交資料之通知
、比對、調整、核帳、日結以及逐筆交割股票給付作業仍正常辦理。
當地縣市政府轄區局部區域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或有特殊情形時,該區域內
證券商當日應屆給付結算款券正常辦理。如經確定無法辦理者,應依第二
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程序辦理。 -
第八節 違背給付結算義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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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證券商因其於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違約時,該違約證券商當日成交資料,
本公司不辦理給付結算。
受委任證券商得操作「成交及給付結算資料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57
6)列印「成交及給付結算資料查詢表」,確認違約證券商客戶買賣明細
資料,並得由受委任證券商另就該買賣資料代為與推薦證券商議價成交後
,再行辦理給付結算。 -
第二章之一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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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之一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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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之二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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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開放式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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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之三
證券經紀商及證券自營商(含造市商)辦理櫃檯買賣開放式受益憑證之給
付結算,應依第二條之規定,與本公司簽訂契約書,向本公司開設保管劃
撥帳戶,並於其往來銀行開設款項結算專戶。證券商已辦理興櫃股票之給
付結算者,應共用原興櫃股票之保管劃撥帳戶及款項結算專戶。 -
第三十一條之四
櫃檯買賣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作業準用第十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並應與興櫃股票合併完成給付結算。 -
第四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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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中央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三、第三十一條之四及第二章章名;刪除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二條文及第二章之一章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