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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7-3008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民殯字第10431369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九點,並自105年1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為使臺北市市立骨灰(骸)存放設施可循環使用,鼓勵民眾參與海葬、樹葬
      及花葬等環境保護概念之治喪儀程,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多元環保葬:指將死亡者骨灰(骸)再經研磨處理後,於環保葬區域內進行海葬
         、樹葬及花葬等,不設置任何有關喪葬外觀之標誌或設施,且不破壞原有景觀環
         境。
      (二)環保葬區域:指經直轄市、縣(市)殯葬主管機關劃定之環保葬區域。


  • 三、自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經管之骨灰(骸)存放設施領回寄存之骨灰(骸
      )者,於領回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於環保葬區域完成多元環保葬,得申請多元環保葬鼓
      勵金。


  • 四、多元環保葬鼓勵金金額如下:
      (一)由富德靈骨塔或陽明山靈骨塔遷出骨灰者,核發鼓勵金新臺幣一萬元;遷出骨骸
         者,核發鼓勵金新臺幣二萬元。
      (二)由陽明山臻愛樓遷出骨灰者,核發鼓勵金新臺幣二萬元。


  • 五、申請多元環保葬鼓勵金者,應於完成多元環保葬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下列文件向本處提出申請;由代理人代理申請,另應檢附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
      書。
      (一)環保葬主辦機關(構)開具之完成環保葬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 六、申請多元環保鼓勵金,經本處審查符合申請要件者,應將鼓勵金匯入申請人之金融機構
      帳戶;不符合申請要件或逾期申請者,應駁回其申請。但申請文件不完備而可補正者,
      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 七、申請人經查不符合本要點所訂申請資格,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多元環保葬鼓
      勵金者,本處應撤銷原核准處分並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處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 九、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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