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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4-2051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10)北市財管字第1103028025號函修正第二點、第六點規定,並自110年9月15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第八條規定,設立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
      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捷運工程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法務局代表一人。
      (六)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
      (七)臺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代表一人。
      (八)不動產估價、財產處理、地政、都市計畫專門技術人員、專家
         或學者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但第二屆委員任期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十六
      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
      ;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本會委員應依相關規定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並對會議內容
      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 三、本會任務為審議下列事項:
      (一)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處分之價格。
      (二)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設定負擔之價格。


  • 四、本會每二個月召開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增減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
      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
      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開會時,除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委員應親自出席外,其餘機
      關代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該機關暫派他人代為出席,並
      行使委員之職權。


  • 五、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
      前項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 六、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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