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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3-2003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產業商字第1126013310號函修正,自112年1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公
      司及商業瞭解其營業場所使用是否符合都市計畫(以下簡稱都計)及
      建築管理(以下簡稱建管)相關法令規定,特訂定本作業須知(以下
      簡稱本須知)。


  • 二、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營業場所查詢服務:係指提供查詢本市境內之營業場所為營業
         項目使用,是否符合都計、建管相關法令規定之服務。
      (二)相關登記:係指公司或商業之設立登記或遷址、新增營業項目
         變更登記;分公司、商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或遷址變更登記。


  • 三、臺北市商業處(以下簡稱商業處)、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
      稱都發局)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聯合設置「
      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服務平台),提供第四點所
      定營業場所查詢服務,各機關職掌如下:
      (一)商業處:代轉經都發局及建管處審查後需由相關主管機關認定
         之營業場所查詢服務案件,並於相關登記流程協助都發局、建
         管處附載查詢結果及宣導事項。
      (二)都發局:就營業場所查詢服務案件,審查是否符合都計相關法
         令規定,並為必要之宣導。
      (三)建管處:就營業場所查詢服務案件,審查是否符合建管相關法
         令規定,並為必要之宣導。


  • 四、營業場所查詢服務種類及程序如下:
      (一)預先查詢服務:申請人為瞭解所預定之營業場所及營業項目,
         是否符合都計、建管相關法令規定,得向本府申請查詢服務,
         本府於協助查詢後通知申請人查詢結果。
      (二)隨案主動查詢服務:申請人向本府申請相關登記時,設立(變
         更)登記表載明第五點第一項所定營業項目,惟檢附之前款查
         詢結果文件未載明前開營業項目,由商業處主動填載後送交服
         務平台查詢。
      申請人向本府申請相關登記時,應檢附已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查詢結
      果文件。


  • 五、前點第一項第二款主動查詢之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
      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夜店業、電子遊
      戲場業、資訊休閒業、成人用品零售業、飲酒店業、餐館業、其他餐
      飲業、按摩業(視障按摩業者除外)、腳底按摩業、傳統整復推拿業
      、瘦身美容業、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運動訓練業、汽車修理業、
      機車修理業、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其他汽車服務業、遊樂園業
      、互動式情境體驗服務業、實境體感應用服務業、寵物美容服務業、
      寵物食品及其用品零售業、自助儲物空間業。
      前項所定之營業項目,得依需要由商業處邀集相關單位會商調整並公
      告之。


  • 六、商業處依第四點第一項查詢結果,應執行相關作業及協助都發局、建
      管處為必要宣導事項如下:
      (一)符合都計、建管相關法令規定者:除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
         、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夜店業
         應另依「臺北市申請登記八大行業營業項目處理流程圖」辦理
         外,於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函或附函告知查詢結果。
      (二)不符合都計、建管相關法令規定者:應先告知申請人查詢結果
         不符都計、建管相關法令規定,不得於該場所作違規項目使用
         ,並請其於限定期間內(商業七天,公司二十天)另擇其他符
         合規定之地址或刪除不符規定之營業項目進行查詢。


  • 七、本須知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商業處會同都發局、建管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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