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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3-2003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中字第1113021482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十點,自111年1月21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職業學校學習輔導實施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臺北市技術型高級中等學
      校(以下簡稱各校)因應學生個別差異,針對有學習輔導需求之學生
      ,提升基礎能力,增進學習效果及充實休閒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校辦理學習輔導應以學生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強迫,其實施方式
      、對象及原則如下:
      (一)課業輔導:係針對有加深加廣需求者實施,以充實學生學習內
         容。
      (二)補救教學:係針對有學習困難或學業低成就者實施,提升學生
         學習成效,不得超前教學進度。
      (三)技能輔導:係針對有意願參加技藝(能)輔導或檢定者實施,
         並以加強技(藝)能訓練為主。
      (四)學藝活動:係針對有意願充實休閒生活知能者實施,以辦理藝
         能、體育、康樂、童軍等活動為原則。
      (五)留校自習:係針對有自習意願之學生提供閱讀場地,並不得收
         費。


  • 三、學習輔導得採跨校辦理,其實施時間如下:
      (一)課業輔導:
         1.學期中:應就課程綱要所定每週三十五節課程外,安排於每
          日科目課程、團體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之後;其結束時
          間不得逾十七時三十分。每週上課總節數合計不得超過四十
          節,每週不得逾五日,且不得於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實施。
         2.寒暑假期間:寒假課業輔導以高三辦理為限,暑假課業輔導
          則以升高三暑假辦理為限。開課總節數,寒假期間不得超過
          四十節,暑假期間不得超過一百二十節。
      (二)補救教學:
         1.學期中:實施時間不限,每週最多以九節為限。
         2.寒暑假期間:開課總節數,寒假期間不得超過四十節,暑假
          期間不得超過一百二十節。
      (三)技能輔導:
         1.學期中:
          (1)週一至週五:於正式課程後實施,每日以增加一節為原則
           ,必要時得增加至二節。
          (2)週六、週日:每日以八節為限。
          (3)開課總節數,每週不得超過二十節。
         2.寒暑假期間:
          (1)於上午或下午時段實施,每日以八節為限,每週授課不得
           超過四十節。
          (2)開課總節數,寒假期間不得超過四十節,暑假期間不得超
           過一百二十節。
      (四)學藝活動:依活動班次及實際授課節數核實規劃。
      (五)留校自習:學期中週一至週五以開放至夜間九時三十分為原則
         ,假日以開放至下午六時為原則。


  • 四、各校應依據課程綱要及相關規定,結合各科教學研究會,審慎規劃設
      計教學內容。各校所開設之學習輔導課程,應於該科課表加列「輔」
      字。


  • 五、各校學習輔導費用收支原則如下:
      (一)各校應依臺北市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輔導收費基準表(如
         附表)辦理收退費。
      (二)各校應依臺北市中等學校學習輔導費支用注意事項支用各項費
         用。
      (三)經政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學生或家境清寒學生得免收或酌減
         學習輔導費用。


  • 六、各校應安排適當教師進行學習輔導活動。在校內資源不足情況下,得
      利用社會資源,聘請具有特殊專長、才藝之家長或社會人士協助,以
      提高學習效果。前項人員授課鐘點費支給得比照臺北市中等學校學習
      輔導費支用注意事項辦理。


  • 七、各校應依據本要點擬訂各項學習輔導實施計畫,於學校網站首頁公告
      ,並運用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 ?明;其計畫內容,應包括學習輔
      導實施內容、期程、時間安排及收費規定。


  • 八、學校實施學習輔導,應依臺北市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輔導實施正
      常化檢核表(如附件),適時進行自我檢核並留校備查。


  • 九、學校得依本要點規定,自行擬訂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本市私立高級中學得視實際需要,於實施項目、對象、時間及費用收
      支部分,另訂定校內學習輔導實施計畫,本透明機制公告,留校備查
      。


  • 十、本局得不定期至學校查核學習輔導辦理情形;學校違反本要點或其他
      法令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規定議處相關主
      管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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