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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4-2013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北市教中字第10630322900號函修正第四點、第五點,刪除第八點,自106年2月13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各校)提
      昇學生各領域基本能力,引發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果,並輔導善用假期充實休閒生活
      ,增進生活知能,培養自主學習精神,特訂定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課後學習輔導實施
      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各校得顧及學生學習差異,貫徹因材施教之教育理念,辦理課後學習輔導。各項輔導活
      動均由學生自由申請,不得強迫參加。其實施項目及對象如下:
      (一)課後學習活動:國民教育階段七、八、九年級均可實施。
      (二)寒假學藝活動:以國民教育階段九年級學生為限。
      (三)暑假學藝活動:國民教育階段七、八、九年級均可實施。
      (四)留校自習:以國民教育階段九年級學生為限。


  • 三、課後學習輔導實施時間:
      (一)課後學習活動:以週一至週五正式課程結束後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前辦理,且每日
         以一節課為限。
      (二)寒假學藝活動:以週一至週五之上午實施為原則,且不得超過四十節課。
      (三)暑假學藝活動:以週一至週五之上午實施為原則,且不得超過一百二十節課。
      (四)留校自習:學期中以週一至週五開放至夜間九時為原則。寒暑假期間以開放至下
         午五時三十分為原則。


  • 四、課後學習輔導課程規劃原則:
      (一)活動內容涵蓋七大學習領域,由各校依學生之實際需求妥為設計規劃。
      (二)活動內容得結合各領域課程小組,審慎規劃設計統整課程。
      (三)教學應力求適性化、生活化、活潑化及多元化。
      (四)不得提前教授新課程內容,以維護所有學生學習權益。
      (五)學校提供閱讀場地供學生留校自習,應遵守不強迫參加、不收費、不教學、不補
         習、不考試之原則。各校應留有學生家長、教職員在場督導,負責安全、整潔及
         秩序之維護。


  • 五、課後學習輔導收費及支用原則:
      (一)各項輔導費用依每生每節課三十元之標準,按實際上課節數收費。
      (二)依「臺北市中等學校輔導費支用注意事項」支用各項費用。
      (三)經費之收支應依學校會計程序辦理。
      (四)經政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學生或家境清寒學生得免繳或酌減活動費用。


  • 六、各校應安排適當教師進行學習輔導活動。在校內資源不足情況下,得利用社會資源,聘
      請具有特殊專長、才藝之家長或社會人士協助辦理,以提高活動效果。前項人員鐘點費
      支給應比照臺北市中等學校輔導費支用注意事項教師授課鐘點費辦理。


  • 七、各校應依據本要點擬定實施計畫,並將有關資料妥善保存,以供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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