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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4-2035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中字第1113058060號函訂定全文六點,自111年8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充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 二、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行事曆應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
      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妥適規劃安排全
      校集合活動,禁止於同一週,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安排一日以
      上全校性集合活動。


  • 三、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情形及學校得進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
      應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第八點
      規定辦理,並禁止處罰。


  • 四、學校實施課業輔導,依「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輔導實施要點」及
      「臺北市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輔導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 五、學校於假日辦理半天或全天之全校性活動,應經校務會議或學校課程
      發展委員會通過,明訂於學校行事曆中,並於學校日向家長說明。
      前項活動辦理完竣,各校應於一週內辦理全校師生補假半天或全天,
      並應通知家長。


  • 六、學校得邀請家長會及學生自治組織研商第一節上課前非學習節數相關
      活動,如晨運、晨社、晨讀等,提供學生自主規劃之參考,並由學生
      自主決定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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