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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5-3008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2)北市都建字第1026015480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自民國102年7月9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避免危害發生,對施工中新違章建築(以下
      簡稱新違建)採取即時強制拆措施,以維護公共安全並期有效遏止新違建產生,特依行
      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依本作業規定應即時強制除之新違建,係指符合下列任一款要件者:
      (一)施工中之違建,屬於依法無法補辦手續者。
      (二)施工中之違建,構成犯罪或危害公共安全者。


  • 三、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違建查報人員應就其責任區,發現前點之新違
      建時,應查明確認後,於發現當日下午四時前填具「即時強制拆除通報單」,通報建管
      處違建科拆除區隊,共約定翌日(遇假日順延)會合時間及地點,並由查報人員引領拆
      除人員至現場,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違章建築即時強制拆除通知書」(以下簡稱
      即時強制拆除通知書)查報並交違建人收執或現場公告拍照存證,副本交拆除人員於三
      日內執行拆除。


  • 四、拆除區隊人員依「即時強拆除通知書」所載查報範圍及內容執行拆除作業,如遇陳情人
      對「即時強拆除通知書」之內容有疑義時,查報員應當場澄清,並依第六點辦理。


  • 五、當日查報案件應當日拆除完畢。但如遇結構堅固或面積龐大或情況特殊之違建不能當日
      拆除完畢者,應於「即時強制拆除通報單」一併先通報拆除區隊,由區隊長視情況增派
      拆除小隊或租械支援,現場拆除人員應將查報資料及當日執行情形依序陳報建管處處長
      ,並列管追蹤直至拆除完畢為止。


  • 六、即時強制拆除案件一律不得准許緩拆或由違建人自行拆除,並不接受任何協調。


  • 七、即時強制拆除案件,拆除區隊依規定檢附拆除前及拆除後照片,填寫結案單辦理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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