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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1-4003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44391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四條及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施行
  •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

  • 第 二 條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
    下簡稱交通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
    襄理處務。

  • 第 三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隊,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交通規劃科:交通管制工程與道路交通改善工程之規劃及交通資料調查
      、蒐集、分析等事項。
    二 管制設施科:標誌、標線、號誌設施及安全設施等工程之設計事項。
    三 工務科:各項工程之發包、簽約、監工、考工、檢驗、估驗、計價、驗
      收及結算等事項。
    四 工程隊:交通管制設施與號誌設備之裝設及維修等事項。
    五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
      各單位事項。

  • 第 四 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隊長、主任、正工程司、
    秘書、副隊長、股長、副工程司、分隊長、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助理
    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五 條

    本處設交通控制中心,為辦理交通控制系統規劃、管理、維護及資訊業務等
    事項,置主任、副主任、正工程司、股長、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助理
    設計師及助理管理師。

  • 第 六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 第 七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八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九 條

    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十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十一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交通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
    )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總工程司。

  • 第 十二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總工程司。
    四 主任秘書。
    五 副總工程司。
    六 科長。
    七 隊長。
    八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十三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局轉
    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
    交通局備查。

  • 第 十四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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