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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路外公共平面停車場申請
設置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設置路外公共平面停車場之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符合停車場法第二十四條、都市計畫法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等相
關規定,且設置車位數可供五十輛以上小型汽車停放者。
(二)符合停車場法第十一條及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規定者。
前項第二款基地如包含公共設施保留地者,並應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
使用辦法及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自治條例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設置車位數,按「一個機器腳踏車停車位相當於0‧二個小型汽車停
車位」換算,倘換算後達五十輛小型汽車以上者,依本須知受理申請;未達五十輛小型
汽車停放者,逕依停車場法第二十六條及臺北市停車場營業登記辦法申請停車場登記證
。 -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封面(格式如封面)
(二)申請表(格式如附表1)
(三)設置計畫(含目錄及填表說明,格式如附表2)
1.設置地點。
2.設置方式。
3.停車場面積。
4.停車種類。
5.使用期限。
6.停車場使用管理事項:應含停車場進出管制方式、費率、停車場維護保養及環
境維護方式等。
7.建築造型及量體圖說:應含建築物高度、建蔽率、景觀、植栽、綠化、鋪面型
式、色彩及與鄰近建築對比關係等相關檢討及說明,如設圍籬者,其透空率應
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8.停車場內設施配置圖說:應含車位大小、車道寬度、迴轉半徑、車行動線、交
通標誌、標線、號誌、行人安全維護措施及相關設施之配置說明。
9.停車場出入口配置圖說:應含臨接道路寬度、出入口寬度、數量、出入口車輛
之管制設施及等候空間規劃之配置及說明。
10.停車場交通動線圖說:
(1)以臺北市數值地形圖製作,應含基地進出場車行動線及其對場外車行及人行
動線干擾情形之標示與說明。
(2)設置車位數在一百五十輛以上者,應作交通影響說明(至少應含鄰近路口服
務水準或車流量變化、停車場進出場服務容量及等候空間容量之計算及分析
;停車場出入口寬度、數量及等候空間應依進出場服務容量及等候空間容量
分析計算結果配置)。
(3)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不含退縮)屬利用空地申請
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情形者,申請人應一併檢附停車
場所在區域屬性、交通動線、週邊環境狀況及其出入口設計所需臨接道路寬
度等相關規劃與說明文件。
11.停車場基地現況照片:含正面、右側面、左側面照片。
(四)證明文件
1.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2.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3.建築線指示(定)圖。
4.地籍圖謄本(應將基地範圍標示)。
5.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為法人應檢附登記文件)。
(五)水土保持計畫書:位於山坡地範圍內涉及開挖整地者需檢附。
申請書件一律採橫式書寫、左側裝訂,製成三0公分×二一公分(A4)大小;一次檢附
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副本得免附前項第四款證明文件。檢附影本部分,均應附註「與
正本相符」並加蓋申請人或公司印章。 -
四、申辦流程:
(一)申請人檢附應備文件向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提出申請。
(二)新案申請:
1.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者:
(1)由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初審後送本府交通局書面審查;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
,申請人應配合到場說明。
(2)前述審查,由本府交通局轉請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本市
交通管制工程處、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等相關單位共同審議,經審核合格者
,由本府發給設置許可。但供一百五十輛以下小型汽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平面
停車場申請案,得由本府交通局逕為書面審核,經審核合格者,由本府發給
設置許可。
2.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者:由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檢查文件後,送本府交通
局依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十條規定,由本府交通局、本府
都市發展局、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本市停車管理工程
處及相關機關會審,經審核合格者,由本府發給設置許可。
(三)舊案申請:申請人於核准使用期限屆滿前,得備齊第三點文件,重新申請設置停
車場以銜接使用,如符合下列條件者,免經前款審查或會審程序,由本府交通局
(停車管理工程處)逕為簽報市府核可。
1.於前次核准至本次申請期間無相關法令變更情事。
2.申請人應於原使用期限屆滿前一個月重新提出申請
3.申請人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之期限,應與前次申請所檢附之土地權利證明文
件期限相銜接。
4.除申請人名稱變更或土地使用權利期限之延續外,並無涉及停車場設置內容之
變更。
5.本次申請使用期限與自首次申請時起核准期限合計不得逾五年。
6.臨接道路未設置人行道者,申請人已依原核准內容由建築線自行退縮一‧五公
尺以上人行空間供公眾通行。 -
五、申請人資格、申請程序或應備文件不合規定時,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得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不補正者,由交通局駁其申請。 -
六、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申請案如依第四點審核合格,其設置許可之使用期限應依下
列規定核定: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者:
1.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無使用期限限制。
2.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所載期限為限。
(二)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者:
1.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期限為五年。
2.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所載期限為限,但最長不得逾五
年。 -
七、注意事項:
(一)所附圖說均應按本府相關規定繪製,並應述明比例尺,並依比例尺繪置。
(二)路外停車場設置於地面層出入口、停車位大小、車道寬度及曲線半徑及設置計畫
書規定,請參照「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
九條規定。
(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比例做為身心障礙者
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
車位。身心障礙者專用汽車停車位寬度應在三‧三公尺以上,身心障礙者專用機
車停車位寬度應在二‧三公尺以上。
(四)申請案經核准後,如涉建築行為,申請人應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但依
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處理原則第二點第四款規定,免辦建築執
照者,得於申請時一併提送設置圖說及拆除切結書,並於施作完成後檢具核備文
件、設置圖說及拆除切結書向本市建築管理處報備列管。
(五)停車場設置完成後,依臺北市停車場營業登記辦法向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申請停
車場之營業登記,經核准後,始得營業。 -
八、申請案經核准後,申請人如有變更核准事項,應向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提出申請,由該
處依第二點及第四點之規定重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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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3-3008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2)府交停字第102343500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102年6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