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01-4004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113)府法綜字第1133004106號令修正發布及編制表
  •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大隊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置副大隊長二人,襄理大隊業務。

  • 第 三 條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業務管考、特定案件管制、公文考核、文書行政、公文收發
      、繕校印信、檔案管理、新聞業務、研究發展、車輛管理、武器彈藥
      裝備、通訊器材維修保養、被服管理、財產管理、工友(駕駛)管理
      、物品管理、出納管理、辦公處所管理、典禮集會、工作簡化等業務
      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二、督察組:員警服務、警備治安、春安工作、勤務督導、風紀監察、聯
      合警衛、警察常年訓練、警察個人訓練、警察組合訓練、特勤訓練、
      教育進修、保防組織部署、保防教育宣導、公共機密維護、安全維護
      、大陸地區來臺人員事項之辦理及社會治安調查工作資料之蒐集處理
      等事項。
    三、預防組:預防犯罪、治安人口查(察)訪、檢肅流氓及檢肅不法幫派
      等事項。
    四、偵查組:犯罪偵查工作之策劃與刑案之管制及保全公司管理業務等事
      項。
    五、司法組:司法警察業務事項。
    六、肅竊組:肅竊業務事項。
    七、經濟組:策劃推動經濟犯罪相關業務事項。
    八、紀錄組:查捕逃犯(兵)、犯罪紀錄運用及犯罪紀錄業務等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與最新治安狀
      況之控制、受理民眾報案、通報業務處理及機動警網勤務規劃等事項
      。

  • 第 四 條
    本大隊下設偵查第一隊至偵查第八隊及科技犯罪偵查隊,各隊下設分隊,
    分隊下設小隊,執行刑事警察工作及各項科技犯罪偵查事項。
    本大隊下設特勤中隊,中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特殊任務工作

    前二項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 第 五 條
    本大隊置隊長、組長、主任、專員、技正、副隊長、中隊長、督察員、副
    中隊長、警務員、分隊長、偵查員、技士、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技
    佐、警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六 條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七 條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八 條
    本大隊政風業務,由本大隊派員兼辦。

  • 第 九 條
    本大隊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十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十一 條
    大隊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警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
    政府)派員代理。
    大隊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警察局指定副大隊長一人代理。

  • 第 十二 條
    本大隊設隊務會議,由大隊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大隊長。
    二、副大隊長。
    三、隊長。
    四、組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大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十三 條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大隊擬訂,報請警
    察局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請警察局核定;丙表由本大
    隊訂定,報請警察局備查。

  • 第 十四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