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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1-2016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2)北市衛企字第1123012062號函修正第二點,自112年2月15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監督管理委託經營之臺北市立
    醫院順利推展醫療保健,提升服務品質及營運效率,特設臺北市政府衛生
    局委託經營臺北市立醫院監督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一、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委託經營契約書規範業務之監督事項。
      (二)有關衛生醫療保健服務委託經營辦理項目之監督事項。
      (三)委託經營期間有關投資設備、儀器、補充設施及捐贈醫療發展
         金之監督事項。
      (四)委託經營期間年終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五)有關年度病床開放數、收費標準、設置科室部門及醫院室內構
         造修改之監督事項。
      (六)有關委託經營營運計畫書執行之監督事項。
      (七)委託經營期間向本局申請特殊績效獎勵之審議事項。
      (八)委託經營執行成效評估指標之審議事項。
      (九)委託經營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事項。
      (十)其他有關委託經營業務之監督事項。


  •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二人至十五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遴聘(派)兼
      之:
      (一)本局代表五人,由本局處室主管以上擔任。
      (二)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代表五人至八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
      退。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
      任一性別比例應占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三、本小組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不
      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綜合企劃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小組事務。


  • 五、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
      支給出席費或車馬費。


  • 六、本小組應就其職掌事項,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督導及查核,
      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及社會人士指導,其督導及查核結果應在本組會議
      中提出報告或審議案。


  •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醫院、機關(構)、民間團體、居
      民代表、社會人士及專家學者列席,受託經營單位並應配合出席,提
      出簡報,答覆各委員之詢問;本小組認有必要時,並得要求查閱受託
      經營單位所提送相關資料及文件之原始紀錄(含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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