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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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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指揮、督導及管理本局所屬各區清潔隊、直
屬清潔隊、公廁管理隊、資源回收隊、溝渠清理隊執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環境清
潔勤務,特訂定本須知,本須知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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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潔勤務項目如下:
(一)經常勤務:
1.路面清掃及清潔維護。
2.溝渠清疏及維護。
3.違規廣告物清除。
4.無牌廢棄車輛查(通)報、拖吊處理。
5.一般廢棄物貯存設備之維護。
6.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物、廚餘收集、清運及處理。
7.行人專用清潔箱清理。
8.環境消毒。
9.其他有關本局各項一般廢棄物法令之執行。
(二)特別勤務:
1.國家慶典及節日期間勤務。
2.風、雨、震等其他災後,廢棄物緊急清除及消毒勤務。
3.各種疫情期間之清潔勤務。
4.各種臨時性活動之清潔勤務
5.上級交辦事項。
(三)特定場所管理勤務:
1.本局停車場。
2.本局公廁、流動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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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項勤務每日出勤、退勤時間規定如下:
(一)路面清掃、水溝清疏、行人專用清潔箱清理、小廣告清除及無牌廢棄車輛查報處
理等勤務:
1.隊員:
(1)春夏季(四月一日至十月卅一日):上午五時卅分至十時卅分;下午一時卅
分至四時卅分。
(2)秋冬季(十一月一日至三月卅一日):上午六時至十一時;下午一時卅分至
四時卅分。
2.市民臨時工:
(1)春夏季(四月一日至十月卅一日):上午五時卅分至九時卅分;下午一時卅
分至三時卅分。
(2)秋冬季(十一月一日至三月卅一日):上午六時至十時;下午一時卅分至三
時卅分。
3.掃街車:下午十時至翌日六時。(遇大雨停止出勤)
4.路面廢棄物撿拾: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5.其餘各式車輛依其規定時間出勤。
(二)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物、廚餘收集清運勤務:依清運路線定線定點定時清運。
(三)大型廢棄物清運勤務:每週一至六配合清掃路面隊員上午出勤時間開始清運,並
依實際需要調派。
(四)環境消毒勤務:週一至週五上午七時卅分至下午三時卅分。
(五)公廁清潔勤務:每日上午八時到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遇有特殊勤務需要時
,得依需要調派。
(六)公廁維修勤務: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卅分,中午休息半小時,緊急時
不在此限。
(七)流動廁所勤務:
1.拖置及抽肥: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卅分,中午休息半小時,遇有特殊勤務需要
時,得依需要調派。
2.加水及清洗: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卅分,中午休息半小時,遇有特殊勤務需要
時,得依需要調派。
(八)公廁巡查勤務: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卅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卅分,遇有
特殊勤務需要時,得依需要調派。
(九)資源回收物進出場集中管理勤務:
1.警衛部分 :每日24小時排三班輪流。
2.地磅人員部分 :週一至週六每日七時至二十四時依排班執勤 ,遇特殊假日延長
至翌日一時。
(十)再生家具回收再利用修復及拍賣勤務:
1.週一至週五 :上午六時至下午三時、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下午三時至晚上十
一時。
2.週六至週日 :上午十時至下午六時。
(十一)溝渠清理第一、二隊勤務:上午五時至下午十二時卅分。
(十二)直屬清潔隊各項勤務:
1.機動班勤務 :下午四時至翌日上午零時、下午十一時至上午七時分二班制(
假日大夜班至翌日上午八時止)。
2.子車班、果皮箱班、勤務班勤務 :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駕駛班勤務 :原則
分三班制(上午零時至六時、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下午四時至十二時;另
依各項勤務時段需求配合出勤)。
3.消毒班、吊車班、補胎作業勤務 :上午七時卅分至下午三時卅分;市民大道
高架道路撿拾作業勤務:上午六時至下午二時;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二班時
段。
4.日間洗街灑水勤務: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5.夜勤班人行地下道、夜間洗街、掃街、隧道及車行地下道、高架道暨聯外橋
梁隔音牆等清洗勤務:上午零時至六時。
(十三)本局停車場進出場集中管理勤務:警衛每日二十四小時三班制。
(十四)清山淨水小組勤務:每日二十四小時三班制。
(十五)前項勤務時間如需調整,應報局核定,惟情況臨時、緊急時,得由各隊調整並
報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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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勤務隊長、分隊長、領班應負責督導責任區內之清潔勤務及人員勤惰情形,並按規定
實施勤前教育、檢查應勤工具及執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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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般遵守事項:
(一)準時出勤退勤、不遲到不早退。
(二)態度和藹,服務熱誠,多說「請」「謝謝」「對不起」。
(三)工作時應穿著本局冬、夏季環境清潔工作服,不得赤膊,或穿拖鞋;並依本局「
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規定穿戴個人安全防護用具,如有違反比照本局「職工
工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四)不得向住戶收取小費,或有故意刁難情事。
(五)上班前、中不得喝酒,如上班時發現有酒精反應異樣時,應配合作酒精濃度檢測
,如酒精濃度超過本局規定以上時,則依相關規定懲處,並依規定辦理請假程序
。
(六)應遵守交通規則,作業時注意本身安全。
(七)上班時間、工作場所,不得賭博、抽菸、嚼檳榔。
(八)保管使用之車輛、機具應妥善維護保養及保持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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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清掃、清溝及一般廢棄物清除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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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清掃及維護路面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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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清潔隊員及市民臨時工實施清潔責任區域內道路街巷路面、人行道、橋梁、隧道、車行
地下道之清掃維護應穿著反光背心、反光安全帽、口罩及手套,行人專用清潔箱之清理
另應佩戴防割(刺)耐磨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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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街道每日上、下午各清掃一次,交通頻繁人口密集道路、易髒地區,應視實際需要,
增加清掃次數,必要時配置撿拾人員清撿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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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幹線道路、橋梁、車行地下道、快速(高架)道路應劃定工作區段,排定工作日程,由
洗街車或掃街車洗掃之;快速(高架)道路、隧道及車行地下道撿拾,依本局「12區隊
快速道路撿拾安全作業方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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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清掃路面依下列規定:
(一)垃圾、樹葉及塵土砂不得掃入水溝,或棄置安全島。
(二)清掃所集中之垃圾,應隨時運走。
(三)安全島及綠化地帶上,零星廢棄物應即時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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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行人專用清潔箱之清理維護,依本局「行人專用清潔箱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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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清掃街道時,須將手推車緊靠慢車道路肩或人行道上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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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手推車應插設「慢」字旗,並隨時保持清潔,如有破損時立即更換。另手推車須置於
來車前方適當距離(不得超過二十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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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溝渠清疏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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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雨水下水道、路旁巷弄側溝、大馬路之L型水溝、具有市區排水之溝渠,予以清疏,
保持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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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全市箱涵、涵管、超過二公尺明溝由溝渠清理隊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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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街道巷弄之側溝(含L型水溝)及二公尺以下(含二公尺)之明溝、連接管,由清
潔隊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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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清理疏濬水溝應依下列規定:
(一)清理溝身內部之積泥污物,增加排水流速。
(二)開啟溝蓋應謹慎,勿使溝蓋破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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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府各單位主辦水溝工程之清理接管事宜,由溝渠清理隊會同區清潔隊共同會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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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幹支線涵管、箱涵及超過二公尺之明溝,由溝渠清理隊接管。側溝及二公尺(含)以
下之明溝、連接管,由區清潔隊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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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一般廢棄物收集、清運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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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一般廢棄物收集清運作業,隊員出勤時應穿著反光安全帽、反光背心、口罩、手套及
安全鞋等裝備。大型廢棄物清運裝載作業人員另應佩戴防割(刺)耐磨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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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垃圾車收集廢棄物,應依下列規定:
(一)依規定時間到達清運地點,到達時間,不得提前延後,停車收集時間,不得隨
意縮短,並確實做到廢棄物當日清運完畢之要求。
(二)禁止將廢棄物倒於地面轉運。
(三)廢棄物收集後,應將路面掃淨。
(四)廢棄物裝滿後,應關妥車門或覆蓋帆布後駛往廢棄物處理廠(場),沿途不得
有散落廢棄物與滴漏污水情事。
(五)到達廢棄物處理廠(場)應接受查驗站人員檢查;並依廢棄物處理廠(場)工
作人員指定之位置傾卸廢棄物及傾洩垃圾污水。
(六)作業完畢應將車身沖洗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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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垃圾車執行勤務時,應開啟警示號誌、標示。停靠地點如有分隔交通之必要時,應
視情形同時放置交通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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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大型廢棄物由住戶與轄區清潔隊聯繫排定時間清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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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任意棄置廢棄物應由污染行為人自行清除回復原狀,如因緊急情況或行為人屆期未
清除改善時,由區清潔隊代為清除之,並向其求償清除費用;查無行為人或權責單
位時由區清潔隊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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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處理動物屍體應依下列規定:
(一)各隊發現市區內遺有動物屍骸或接到勤務中心通知處理動物屍體時,應即派
員妥適處理。
(二)經營家畜買賣及雞鴨養殖場、獸醫院等所產生之禽畜糞便或屍體,由業者自
行處理。
(三)如遇狂犬病、禽流感或其他疫情之動物屍體處理時,作業人員應戴口罩及橡
膠手套並以撿拾夾撿拾,勿直接接觸動物屍體,作業完畢後,現場及作業車
輛予以消毒,並將口罩丟棄,做好手部清洗消毒工作。
(四)前項如有疫情處理之特別規定,則從其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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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環境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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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執行環境消毒時,作業人員應配戴防毒面具、安全帽、安全眼鏡、耳塞、手套、穿
著長袖衣褲等安全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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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調配、稀釋、處理藥劑前,應詳閱瓶上標籤說明,嚴格遵守藥品稀釋規定、使用方
法、器具,並配戴防毒口罩、手套等安全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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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執行戶外環境消毒時,應與里長、里幹事聯繫配合,遇無法執行勤務或變更行程,
應先向區隊承辦人報告並事前聯絡,通知里長、里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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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噴藥前,應確定人、畜皆在安全範圍之外。噴藥時,應逆風背向行進,且不可蓄意
將消毒藥劑對人、畜、動物、盆栽、農作物、池塘等噴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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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消毒完畢,作業人員應即沖洗身體,以免藥液沾染。藥劑空瓶應攜回隊上,置於固
定地點,排放整齊,以利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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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天然災害之緊急消毒,應於災後立即執行災區環境消毒,並於各區清潔隊清除災區污
泥、垃圾完畢後,再展開災區第二次環境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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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資源回收、廚餘清運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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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資源回收人員執勤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資源回收人員應佩戴口罩、反光背心、反光安全帽、手套、安全鞋等安全防
護用具。
(二)資源回收場區管制作業人員需引導本局回收車輛進入場區傾卸回收物及合約
廠商提貨是否依合約規定 ,並對進出場區之車輛進行過磅後方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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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資源回收作業人員(含大型廢家具回收人員)不得將回收物、家具擅自占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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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資源回收隊集中轉運場責任區劃分如下:
(一)北區(內湖場區)負責中山、松山、內湖、南港、士林、北投等六個行政區
。
(二)南區(木柵場區)負責大同、中正、萬華、文山、大安、信義等六個行政區
。
上項集中轉運場責任區,如有必要得視需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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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資源回收物及廚餘收集、清運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回收物及廚餘收集依規定時間到達清運地點,到達時間,不得提前延後,停
車收集時間,不得隨意縮短。
(二)回收車輛應保持車容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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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回收車輛到達回收集中轉運場,進出場區均應至地磅站過磅登錄回收量,至指定位
置傾卸回收物,過磅完成後索取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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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特別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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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慶典、節日、公辦競賽等所用之場地或路線,事前事後,須適時清掃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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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各級機關、學校、社團舉辦之環境清潔活動,本局及所屬單位應加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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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颱風、豪雨期間,各隊、廠、場人員,依勤務編組,擔任勤務或集中待命,配屬之
車輛及機具,一律停置於適當安全地點待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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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颱風、豪雨時,區清潔隊及溝渠清理隊,應積極疏導積水,並立即將積水地區情形
列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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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風、雨、震災後,清運人員應儘速清除路面上阻礙交通之污泥雜物,以利迅速恢復交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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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因風、雨、震災所產生之廢棄物數量龐大,非各隊所能清除時,應先就各重要街道
地區,先行搶運;並預估垃圾廢物數量,及所需之人力、車輛、機具,報本局申請
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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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颱風、豪雨後,各隊應派員普遍檢查轄內排水系統,其積有淤泥、垃圾部分,應予
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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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颱風、豪雨、地震等其他災後,公廁管理隊應即勘查全市災區公共廁所損毀情形,
報請估修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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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災害期間需清潔隊員及駕駛緊急出勤時,除有特殊原因經各隊隊長核可免於出勤外
,其餘人員應於接獲通知後至指定場所待命及接受任務調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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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各種疫情發生期間,配合防疫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環境清潔及消毒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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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查報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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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各區清潔隊隊長、分隊長、巡查員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者,應即查報、勸導或
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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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查報、告發之項目如下:
(一)各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環境污染行為。
(二)垃圾收集點、子車、行人專用清潔箱設置點及豪雨天災後積水地區等影響環
境清潔事項之查報。
(三)無牌廢棄車輛查報事項。
(四)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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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建築廢棄物、空地(屋)及違建廢棄物之處理,依下列規定:
(一)建築廢棄物傾倒戶外者,各區隊、衛生稽查大隊應予告發違規行為人,並責
令其自行清除,行為人屆期未清除改善時,由區清潔隊代為清除之,並向其
求償清除費用。
(二)發現工商、住戶等修繕房屋,應事先勸導戶主,勿將廢棄物傾倒戶外。如堆
置戶外者,依前項規定處理。
(三)空地(屋)及違建廢棄物應責由空地(屋)及違建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清除,行為人屆期未清除改善時,予以告發,並視情況由區清潔隊代為清除
之,並向其求償清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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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特定場所管理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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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停車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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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各停車場管理員由分隊長兼任,並派隊員負責守衛,並排定勤務表輪值守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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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各停車場每日開放與關閉時間,依各隊出退勤時間為準。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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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各車進出停車場,均須經負責守衛人員登記。駕駛人須服從守衛人員之指揮進出場
地,及按指定位置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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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公廁、流動廁所之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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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公廁、流動廁所由公廁管理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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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公廁臨時工工作項目如下:
(一)公廁內外天花板、地面、牆壁、門窗,須洗掃清潔。
(二)大小便器應每天洗刷潔淨無垢。
(三)公廁周圍兩公尺以內環境須負責打掃清潔,並不得堆放雜物。
(四)公廁周圍水溝須隨時疏通。
(五)公廁水肥如有溢滿須報請上級派車清理。
(六)公廁電燈泡如有損壞須隨時報請換裝。
(七)公廁設備(如水箱、門窗、屋瓦、化糞池等)如有損壞,須隨時報請整修。
(八)公廁水電,不許附近居民隨便使用,違者應報請當地警察派出所取締處罰。
(九)公廁設備,應妥善保管,慎防失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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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勤務時間內公廁臨時工,應隨時清掃內外環境,保持清潔。一工二廁之臨時工於勤
務時間內必須往返二廁間輪流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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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本局管理之公廁,禁止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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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公廁之設備損壞,經報修後應於三日內完成修護。遇有緊急修護者,公廁管理隊應
即派工修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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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流動廁所設置地點應避免妨礙交通以維護安全並配合申請人指定時間、地點設置。
如遇有爭議時,應妥善處理,必要得報請本局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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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流動廁所設置後,應派車加水並隨時清洗乾淨以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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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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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流動廁所工作人員執行拖運勤務,如遇有超出上下班時間者,應全力配合不得推諉
,惟有特殊情況,經報請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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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違反本須知者,依有關法令議處,情節嚴重者,主管人員並受連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