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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2-3023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臺北市政府(109)府都築字第1093054136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五點,並自109年6月8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有效處理工業區違規作住宅使用之違反都市計畫法
      案件,並兼顧行政能量,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行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
      訴願之行政成本,特定本原則。


  • 二、本原則所指工業區,係依都市計畫劃定為第二種工業區、第三種工業區、科技工業區、
      科技工業區 A區、科技工業區 A區(特)、科技工業區 B區、科技工業區 B區(特)、
      科技工業區 C區、科技工業區 D區、策略型工業區、軟體工業園區(供軟體工業使用)
      、汽車修護展售工業區、科技產業專用區等地區(詳附件一)。


  • 三、違規案件區分處理方式為以下二類 :
      (一)建築物屬九十一年一月一日(不含)前領得使用執照,且不符臺北市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自治條例或都市計畫書等相關法令,違規作住宅使用者。
      (二)建築物屬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含)後領得使用執照,且不符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自治條例或都市計畫書等相關法令,違規作住宅使用者。


  • 四、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經橫向聯繫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及本府民政局等相關
      機關,查得疑似供作住宅使用之情形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屬前點第一款者,由都發局函知建物所有權人依法改善或另覓合法地點,同時函
         請相關機關依權管法令持續就民眾反映之消防及公安等問題積極稽查管理。如經
         各權責機關依權管法令處理後,認屬有礙公共安全之虞等違規情節重大者,移由
         都發局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裁處。
      (二)屬前點第二款者,由都發局函知建物所有權人相關法令規定及說明使用事實,倘
         於文到一個月後經查違規作住宅使用屬實者,將依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
         一項規定裁處。
      本原則之作業流程如附件二。


  • 五、為有效遏止違規住宅使用之情形,對違規之建物所有權人採二階段之裁罰處理,裁罰基
      準如下表 :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處六萬元罰鍰,並限一個月內停止違規使用。

    受處分人未停止違規使用,處三十萬元罰鍰,並停止供水、供電。

    註:罰鍰單位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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