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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4-3002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北市都建字第11062044371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11年2月15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本市建築物之公共安全,針對建
      築物面臨道路之外牆飾面剝落執行緊急維護修繕,辦理補助事宜,特
      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
      機關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


  • 三、補助對象:
      (一)屋齡達十年以上領有使用執照、營造執照(以使用執照、營造
         執照發照日期為準)或領有建物謄本之私有建築物。
      (二)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由管委會
         提出申請。
      (三)未完成管理組織報備者,得以棟為單元,經該棟建築物二分之
         一以上之所有權人同意,推派一人提出申請;另局部修繕者,
         應出具申請範圍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四)本補助以面臨道路側(含法定空地及無遮簷人行道)之外牆飾
         面剝落且影響公共安全者為限;飾面剝落位置未面臨道路或無
         遮簷人行道者不予補助。
      (五)申請案為單一所有權人或已重新申請建造執照者,均不予補助
         。
      (六)經本局依臺北市建築物外牆飾面剝落查處執行計畫強制施作臨
         時防護措施之建築物不予補助。
      (七)施作時應以該棟建築物面臨道路之外牆剝落飾面全面檢視修繕
         為原則,但經本局評定剝落位置具有潛在危險且所有權範圍明
         確者,得局部修繕。


  • 四、補助標準:
      (一)案件件數認定原則:
         1.以棟為申請單元,同棟外牆飾面剝落視為同一申請案件,補
          助以一次為限。
         2.同一棟建築物,局部修繕補助以戶為申請單元,修繕位置為
          樓層或不同側立面者,得分別申請補助。
      (二)補助額度及施作內容:
         1.外牆飾面剝落維護修繕補助費用分吊車費及外牆飾面施作費
          兩項費用實支實付,每案補助以新臺幣拾萬元為上限。
          (1)吊車費:補助吊車費用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如無法以吊
           車施作,得以其他工法為之,所需費用核實計價,但施作
           費用若超過該案之吊車補助費用上限,以該案吊車補助費
           用之上限計算。
          (2)外牆飾面施作費:
           A.施作內容應包含外牆剝落飾面之剔除、水泥砂漿粉刷及
            防水塗料處理,不含外牆飾面磁磚材料及其施工,補助
            以單價新臺幣二千元 /平方公尺為上限。
           B.外牆飾面施作面積未達二點五平方公尺者,考量施作人
            員出勤工資,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
         2.施工期間應設置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


  • 五、案件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及檢附證明文件(附表一)。
      (二)檢附修繕之外牆剝落現況及面臨道路相對位置或建築物全景彩
         色照片,並標註修繕面積及預計完工日期(附表二)。
      (三)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者,檢附組
         織報備核准文件;未完成管理組織報備者,檢附該棟建築物二
         分之一以上之所有權人同意書或局部申請範圍建築物所有權人
         同意書(附表三)。
      (四)向本局申請資格審查,經核准後依核准期限進行修繕,修繕未
         完工前不得申請補助。


  • 六、施工完工申請補助費用應備下列文件:
      (一)修繕完成補助費用申請書。(附表四)
      (二)檢附施工中及修繕後外牆飾面完工彩色照片,並註記實際修繕
         面積(附表五)。
      (三)修繕廠商開立保固一年之保固書正本。
      (四)修繕廠商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
      (五)修繕廠商出具施作項目之詳細計價單影本。
      (六)申請人之領據。(附表六)
      (七)申請人申請撥付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 七、審查及核撥程序:申請人於修繕完成後填具申請書並向本局提出申請
      ,經本局書面審查通過之補助案件,直接撥付至申請人之指定帳戶。


  • 八、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九、本局有必要時得成立抽查小組執行抽查,申請人如有申請不實情形,
      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追繳已撥付全部或部分之補
      助款,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十、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十一、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
       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 十二、留存受補助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
       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
       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
       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
       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
       五年。


  • 十三、受補助所需經費由本府預算支應,受理申請案件並依建管處收件時
       間排序,若本府經費用罄者即停止受理申請。


  • 十四、本要點受理補助費用申請期間應為每年度二月一日始至該年度十二
       月十五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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