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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2-2006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消整字第1123011288號函修正,自函頒日生效

  • 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12條第 2項暨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第 8條規定
      訂定之。


  • 二、本市有發生災害或發生災害之虞時,為採取災害預防或應變措施,設
      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其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之縱向指揮、督導考核
         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機關(單位、
         團體)應變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 三、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
      依災害種類、規模、狀況及救災需要,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通報各
      有關防救災單位配合搶救,經通報之單位,應立即派員攜帶必要裝備
      、器材到達災害現場實施搶救。各防救災單位任務分工如附表 1。


  • 四、為有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本府相關機關、所屬單位及公共事業應配
      合參加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之工作會報,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
      及其他相關單位代表參加,研討處理災害防救相關事宜,並執行會議
      決議事項。


  • 五、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相關規定如下:
      (一)市級:一、二級開設時由市長兼任市級指揮官,副市長兼任副
         指揮官;指揮官不在或未到達前,由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
         長、災害防救辦公室副主任及災害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代理指揮
         官。
      (二)區級:一、二級開設時由區長兼任區級指揮官,副區長(無副
         區長由主任秘書擔任)、警察分局長或副分局長兼任副指揮官
         ;指揮官不在或未到達前,由副區長、主任秘書、警察分局長
         或副分局長、防救組組長代理指揮官。


  • 六、指揮官得視實際情形彈性啟動功能群組或增(減)派其他機關(單位
      )派員進駐,各功能群組之成員、機關應依需要,要求所屬權責單位
      派員進駐;各群群長(主導單位)亦得視實際需要,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單位派員參與運作。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功能群組一覽表
      如附表 2,功能群組各級單位(主導、負責及配合單位)一覽表如附
      表 3。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架構圖如附表 4。


  • 七、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以風災為例),相關功能群組單位如
      下:
      (一)功能群:分為指揮幕僚群、作業群、計畫群及後勤群等 4群。
      (二)功能群組:
         1.指揮幕僚群:包含消防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光傳播局
          (以下簡稱觀傳局)及人事處等單位。
         2.作業群:包含消防局、警察局、工務局、環境保護局(以下
          簡稱環保局)、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都市發展
          局(以下簡稱都發局)、衛生局、交通局、臺北市後備指揮
          部、憲兵 202指揮部等單位,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擔任
          群長。
         3.計畫群:包含消防局、民政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
          簡報研考會),由消防局擔任群長。
         4.後勤群:包含消防局、教育局、交通局、民政局、工務局及
          憲兵 202指揮部等單位。
         5.必要時得增派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並由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將進駐單位依任務分工納入編組當中。
      為強化及整合災前整備工作,各群於二級開設後,應視實際災害狀況
      與需求,由群長邀集群內單位召開功能群組會議,並由群長將相關會
      議結論報告指揮官,作為決策參考,必要時,得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首長向市長報告,提升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層級。
      二級開設期間,各防救單位應依各自業務權責辦理各項整備及應變事
      宜。


  • 八、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相關功能編組及任務分工內容如下:
      (一)市級編組:
         市級各功能群、組之主導、負責及配合單位如下:
         1.指揮幕僚群:由秘書長擔任群長,副秘書長協助,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主導,其編組單位如下:
          (1)幕僚協調組: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消防局、兵
           役局、勞動局配合參與,辦理各單位協調聯繫及會議紀錄
           。
          (2)新聞處理組:由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負責,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消防局、人事處、觀傳局配合參與,辦理防災宣
           導、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通報、新聞發布及錯誤報導更正
           及媒體聯繫溝通。
          (3)財務調度組:由主計處負責,財政局配合參與,辦理救災
           財務調度支援及統籌經費動支核撥。
         2.作業群: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群長,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主導,其編組單位如下:
          (1)防救治安組:由消防局負責,警察局、兵役局、臺北市後
           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人命搜救、緊
           急搶救調度、災區警戒治安維護事項,並結合全民防衛動
           員整備體系,調度兵力支援。
          (2)工程搶修組:由工務局負責,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
           局)、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運公司)
           、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翡管局)、都發局、交通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北水處)、文化局、體育
           局、憲兵 202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各種建物、公共工程
           (設施)、橋梁、道路搶通、交通運輸搶修及調度支援、
           山林坡地災害防救、土石流警戒監測。
          (3)醫衛環保組:由衛生局負責,環保局、消防局、臺北市後
           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緊急醫療、環
           境清潔、衛生消毒、調度支援。
          (4)農工水電組:由產業局負責,北水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
           公用天然氣事業配合參與,辦理民生救災物資供應調節事
           項及自來水、電力、電信、天然氣、油料搶修調度支援。
          (5)前進指揮所:由消防局負責,當本市發生重大災害,災害
           現場恐造成大量人命傷亡、需長時間因應處置時,為加速
           災害現場搶救作業,經消防局評估認定有設置「前進指揮
           所」之必要時得設置,並由消防局通報編組單位進駐。
          (6)現場指揮站:當災害規模未達前述「前進指揮所」設置條
           件時,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或區公所應依平時災害處理程序
           ,視救災需求設立「現場指揮站」。
         3.計畫群:由消防局局長擔任群長,消防局主導,其編組單位
          如下:
          (1)分析研判組:由消防局負責,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工
           務局、產業局、都發局、交通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
           兵 202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災害潛勢、災情分析預警、
           防救災策略與作為及災害空間圖資分析研判等,供指揮官
           決策參裁建議事項。
          (2)計畫督考組:由研考會負責,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消
           防局、警察局及民政局配合參與,辦理督考各級災害應變
           中心防救災單位執行各項防救災應變措施或工作會報指裁
           示事項辦理情形管考追蹤事宜。
          (3)災情監控組: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民政局共同負責
           ,消防局、警察局、交通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
           環保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配合參與,
           辦理災情蒐報查證及追蹤,並執行易致災區域民眾緊急避
           難、疏散、撤離人數之統計與通報、民眾遠離危險區域勸
           導及掌握警戒區劃設公告。
         4.後勤群:由社會局局長擔任群長,社會局主導,其編組單位
          如下:
          (1)收容救濟組:由社會局負責,教育局、工務局、交通局、
           民政局、體育局及憲兵 202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臨時災
           民收容、民生物資救濟慰助調度支援及建立志工聯繫。
          (2)行政總務組: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消防局共同負責
           、資訊局配合參與,辦理市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會議幕僚
           、文書紀錄、圖資提供、資通訊設備維護、後勤調度支援
           。
          (3)網頁資訊組:由資訊局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共同負責
           ,消防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及各防救災單位配合參與,
           綜整轉化各項防救災應變相關資訊及公開防災專屬網頁之
           資料更新及維護。
         各功能群組單位,應依本要點所定權責,執行災害應變工作,
         並主動積極提出具體作為。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各進駐單位應依各功能群組主導單位之要求
         ,派員參加編組之運作,並接受負責單位之協調,將參與人員
         名單送由主導單位轉送幕僚協調組彙整,以配合執行災害應變
         處置作為。
         各編組負責單位遇無法協調或整合有困難時,可報請幕僚協調
         組溝通解決。另未納入進駐編組之單位(如主計處、財政局及
         秘書處等),若須於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期間派員參加每日召開
         之工作會報,將由消防局另行通知,並視需要在機關(單位)
         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二)區級編組:
         區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受市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執行區
         內重大災害應變事宜,有關區級各防救編組單位如下:
         1.防救組:由消防局派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組長,臺北市後備
          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派員擔任連絡官。
         2.救濟組:由區公所社會課課長兼組長。
         3.醫護組:由區健康服務中心主任兼組長。
         4.總務組:由區公所秘書室主任兼組長(警察分局警正二階以
          上人員兼任副組長)。
         5.治安交通組:由警察分局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組長。
         6.勘查組:由區公所民政課課長兼組長。
         7.搶修組:由工務局派員兼組長,區公所經建課課長兼副組長
          。
         8.環保組:由清潔隊隊長兼組長。
         9.收容組:由教育局指派轄區中、小學校校長兼組長。
         10.人口資料組:由戶政事務所主任兼任組長。
         11.自來水組:北水處指派人員擔任組長。
         12.幕僚作業組:由消防局、警察分局及區公所指派非編組人員
          組成,並由防救組組長兼任幕僚作業組組長。


  • 九、各級指揮官職責如下:
      (一)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市長):
         1.主持工作會報。
         2.督導市災害應變中心整合運作。
         3.發布重大防救災訊息。
         4.重大災情勘查。
         5.重大防救災政策宣布。
         6.24小時機動決策調度指揮(on call)。
      (二)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由副市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二
         級開設時由副秘書長、災害防救辦公室副主任及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首長輪值協助指揮官執行以下工作:
         1.主持重要防救災會議:停班停課會議、疏散門啟閉及停車管
          制會議、交通疏導會議、兵力支援協調會議、災後復舊協調
          會等。
         2.核定重要新聞稿:停班停課、疏散門啟閉及停車管制、交通
          運輸重大調整或相關單位重要新聞內容等。
         3.批示重要公文,例如:執行危險區域疏散撤離、兵力申請等
          。
         4.盤點災情進度,救災資源彙整,隨時掌握重大災情及處理進
          度。
         5.災害現場勘災。
         6.中央或跨局處協調工作。
         7.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視訊。
         8.召開重大災害記者會(受災情形、搶救進度及復原進度等)
          。
         9.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輪值方式如下:
          (1)每次輪值時間以12小時為原則,依序循環,至災害應變中
           心撤除為止;下次開設時由前次最後 1位輪值人員之下 1
           位開始輪值。
          (2)每日 8時與20時交班(第一班未足 8小時,則延伸至下一
           班,如開設時間為 7時,則第一班值勤時間為 7至20時)
           ,輪值時間為 08~20、 20~08,並依序輪流值勤。
          (3)輪值表由消防局於一級開設前排定並通知輪值人員。
         10.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輪值方式如下:
          (1)每次輪值時間以12小時為原則,依序循環,至災害應變中
           心撤除為止;原則每次開設時,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首長、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副主任及副秘書長依序輪值;
           副秘書長部分,由前次已輪值之下 1位副秘書長開始輪值
           。
          (2)每日 8時與20時交班(第一班未足 8小時,則延伸至下一
           班,如開設時間為 7時,則第一班值勤時間為 7至20時)
           ,輪值時間為 08~20、 20~08,並依序輪流值勤。
          (3)輪值表由消防局於二級開設前排定並通知輪值人員。
      (三)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區長)職責:
         1.指揮督導區災害應變中心運作。
         2.主持區工作會報及推動社區防災工作。
         3.區災害應變中心由區長全權指揮,代表市長執行災害防救工
          作,在不違反市災害應變中心優先搶救順序下,得指揮調度
          各編組單位進行搶救及復舊工作。
         4.指揮對象包含:警察分局長及各編組、里鄰志工系統、區清
          潔隊、義警、義交、義消及後備軍人等。
         5.可動用災害準備金進行緊急搶修任務。
         6.於主要道路尚未搶通前,區指揮官仍應持續辦理下列事項:
          (1)盤點轄區災情進度,隨時掌握災情及處理進度。
          (2)執行緊急管制、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等措施。
          (3)協助災後環境清理及復原。
         7.請求支援:區災害應變中心無法因應災害規模時,應向市災
          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
         8.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由區長、副區長、主任秘書或
          區長指定人員輪值,原則以12小時一班,若無副區長編制之
          行政區,輪值時間可改為 8小時一班,實際輪值情形由區長
          依轄區特性自行決定輪值方式,其中區長於災害期間仍應隨
          時機動全權負責調度指揮;二級開設時由區長依轄區特性自
          行決定輪值方式。


  • 十、各功能群組啟動後,應依下列程序進行應變作業:
      (一)召開功能群組會議,由群長派員主持會議,各群組單位派員參
         加,另應群長需要,非該群組人員亦應派員參與。有關功能群
         組會議應製作會議紀錄,並落實執行。
      (二)協調整合編組內各防救災單位,執行各編組之任務分工。
      (三)各功能群之運作應由各群主導單位記錄,並於每日工作會報召
         開前 1小時送作業群主導單位及幕僚協調組(消防局)彙整(
         含電子檔)。對於災害處理之協調結果,應由各負責單位於工
         作會報中提報。
      (四)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時,由市府網路首頁(http:/
         /www.gov.taipei/)設置之防災專區為本市最新訊息之查詢管
         道,請本府各局處有任何防災訊息應立即上傳,各單位重要防
         災訊息應統一由市災害應變中心對外發布。


  • 十一、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如下:
       (一)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單位)首長應以書面報告市長有關災害規模、性質與災情
          ,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並具體建議市長成立市
          級或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經市長指示成立時,消防局立即通
          知各相關災害防救機關(單位、團體)進駐作業。但災害情
          況緊急時,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首長或消防
          局局長得以口頭報告市長成立。
       (二)市長指示成立時,得視災害狀況通知全部或部分區災害應變
          中心開設。
       (三)上級(中央)指示成立,經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
          位)首長陳報市長,市長裁示成立時。
       (四)本市各區區長於轄內發生重大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得以書
          面或口頭報告市長即時成立該區災害應變中心,同時副知市
          災害應變中心。


  • 十二、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到達災害應變中
       心完成進駐作業;因地震或其它無預警災害發生,經消防局通知後
       於 1小時內完成進駐,若本市電信通訊、電力中斷時,市級及區級
       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不待通知,主動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進駐,
       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 十三、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掌握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人員之出席情形,各進駐災害應變中心之防救災單位完成進駐後,
       應立即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並就重大災害情況、人命傷亡及應
       變處置作為向指揮官報告。
       研考會負責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各防救災單位之督導考核事項;民政
       局負責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防救編組單位之督導考核事項。


  • 十四、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及組成: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平日應維持24小時運作(三級開設),常時保持
       人員擔負緊急應變之任務,當災害發生且有擴大之虞時,得提升為
       強化三級開設,通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指定防救災單位先行
       進駐,並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消防局局長(或代理人)擔任
       指揮官,若災情持續擴大,則提升至二級以上開設。
       有關災害種類及開設應進駐單位如下:
       (一)可預警災害:如風災、旱災、寒害、火山災害、生物病原災
          害、動植物疫災、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及其他可預警之災害等
          。
          1.一級開設:各防救災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
           、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臺北市後
           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派員進駐擔任連絡官。
          2.二級開設:各防救災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進駐,風災則由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
           上人員進駐,區級成立二級災害應變中心,成員為副指揮
           官、防救組、治安交通組、勘查組、搶修組、總務組、幕
           僚作業組及其他臨時指派人員進駐,另臺北市後備指揮部
           、憲兵 202指揮部派員進駐擔任連絡官。
       (二)不可預警災害:如水災、震災、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重大火災、爆炸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輸電線路災害、空
          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
          輻射災害、船難、纜車營運災害、工程災害、建築物災害、
          捷運工程災害、捷運營運災害、職業災害及其他不可預警之
          災害等。
          1.一級開設:各防救災單位初期時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
           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
           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水災則
           均由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另
           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派員進駐擔任連絡官
           。
          2.二級開設:各防救災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進駐,水災則由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
           上人員進駐,區級成立二級災害應變中心成員為副指揮官
           、防救組、治安交通組、勘查組、搶修組、總務組、幕僚
           作業組及其他臨時指派人員進駐,另臺北市後備指揮部、
           憲兵 202指揮部派員進駐擔任連絡官。


  • 十五、市災害應變中心依災害防救法及本市災害防救規則所列各種災害種
       類,視災害狀況分級開設,區災害應變中心除由區長報經市長裁示
       成立者外,於接獲消防局通知後開設,有關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
       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
            發布海上、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經消防局研判對本市
            可能造成影響且有開設必要者;或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
            颱風警報後,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機率較低
            ,惟受颱風外圍環流影響,經中央氣象局風雨預報本市
            平均風力達七級以上或陣風達十級以上,或24小時累積
            雨量達 350毫米以上,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警察局、工務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
            、民政局、都發局、教育局、觀傳局、秘書處媒體事務
            組、人事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
            揮部等17個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
            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進行防颱準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風雨強度
            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
            、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臺北地
            區將於18小時後進入颱風七級暴風圈範圍(臺北進入陸
            地警戒區)或風雨強度逐漸加大,經消防局研判可能對
            本市將造成影響,且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工務局、都發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
            、民政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教育
            局、社會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研
            考會、資訊局、人事處、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
            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
            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
            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單位)得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水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豪雨特報時;或中
            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大雨特報且本市有 3個行政區內
            之氣象局、本府工務局所設置任一雨量站,時雨量同時
            達40毫米以上時且持續降雨時;或市內任一抽水站駐站
            人員回報該站有抽排不及情形時;或本市可能發生水災
            災情時,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警察局、工務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
            、民政局、教育局、觀傳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
            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16
            個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
            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進行防災準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降雨強度及災情狀
            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大豪雨特報;或中
            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豪雨特報且本市行政區內之氣象
            局、本府工務局所設置任一雨量站時雨量達40毫米以上
            ,且連續 3小時累積降雨達 135毫米以上,且持續降雨
            時;或本市可能發生重大水災災情時,經工務局或消防
            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
            政局、資訊局、人事處、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
            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
            事業單位、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
            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三)震災
          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 4級以上,由消防局研判後通
          知各防救災單位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各應變小組並派員進行
          災情蒐報工作。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5弱以上或
            本市有災情發生之虞時,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
            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工務局、都發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
            、民政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處、兵役局、臺北
            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
            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
            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5強以上或
            震災影響範圍逾 2個區,估計本市有15人以上傷亡、失
            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
            市發生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時,經工
            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
            政局、資訊局、人事處、文化局、勞動局、體育局、臺
            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
            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
            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
            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
            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
            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
            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財團法人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或其他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四)旱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家用及公共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二至百分之
            五(含),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北水處
            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秘書處
            媒體事務組、教育局、衛生局、北水處、翡管局及民政
            局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家用及公共給水缺水率超過百分之五,且旱
            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北水處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警察局、工務局、教育
            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北水處、翡管
            局、民政局、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
            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
            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五)寒害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
           6 度以下,連續24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
           情發生之虞,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社會局、
           產業局、民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
           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
           (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六)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本市山坡地雨量站同時有 3處雨量站24小時
            累積雨量同時達 350毫米以上時,且土石流及大規模崩
            塌災害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經工務局或消防局
            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警察局、工務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
            、民政局、教育局、觀傳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
            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16
            個機關(單位)等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指派充
            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
            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
            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本市山坡地雨量站同時有 3處雨量站24小時
            累積雨量同時達 450毫米以上時,且土石流及大規模崩
            塌災害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經工務局或消防局
            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資訊局、人事
            處、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23個機關(
            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
            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
            員進駐。
       (七)火山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交通部、科技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
            小組共同評估,中央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或經
            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工務局、都發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
            、民政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處、兵役局、臺北
            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
            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
            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經交通部、科技
            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小組共同評估,中央成立災
            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或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
            政局、資訊局、人事處、文化局、勞動局、體育局、臺
            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
            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
            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
            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
            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
            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
            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八)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
            者或災情持續時間達12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
            首長公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
            亟待救援者;災情持續時間達 6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
            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工務局、都發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北水處、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民政局、教育局、環保局、研
           考會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
           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
           、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
           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
           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
           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3.勞工作業場所發生火災、爆炸災害時,由消防局通知勞動
           局進駐。
       (九)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甲、天然氣及油料管線事故災害造成 5人以上未達 7人
              傷亡、失蹤,或 3百戶以上未達 5百戶天然氣供氣
              戶數停氣,預估在24小時內無法恢復天然氣供應或
              其他原因導致天然氣持續外洩,或油料管線洩漏造
              成陸域污染面積達 5千平方公尺以上,情勢持續惡
              化無法有效控制。
            乙、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3人以上傷亡、失蹤或10所以
              上(含一次變電所 P/S、二次變電所 S/S及配電變
              電所 D/S)變電所全停電,預估在12小時內無法恢
              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或
              依台電公司通知,因電源供應不足,將實施分區輪
              流停電,並經產業局認定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民政
            局、捷運公司、北水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
            憲兵 202指揮部,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
            進駐。轄區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
            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
            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甲、天然氣及油料管線事故災害造成 7人以上傷亡、失
              蹤,或 5百戶以上天然氣供氣戶數停氣,預估在24
              小時內無法恢復天然氣供應或其他原因導致天然氣
              持續外洩,或油料管線洩漏造成陸域污染面積達 1
              萬平方公尺以上,情勢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乙、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10所以
              上(含一次變電所 P/S、二次變電所 S/S及配電變
              電所 D/S)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24小時內無法
              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民政局、捷運公司、北水處、臺北市後備
            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
            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
            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
            級以上人員進駐。轄區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
            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
            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十)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於本市行政區內發生空難事件,
           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
           ,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
           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交通局、民
           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
           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
       (十一)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15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
            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警察局、工務局、社會
            局、衛生局、交通局、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
            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
            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
            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二)森林火災
           1.開設時機:森林火災延燒面積達20公頃以上時,經工務
            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工務局、都發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北水處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民政局、教育局、環保
            局、研考會、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
            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
            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
            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轄
            區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等公共事
            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
            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十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環保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1)因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 1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
            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
            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
            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
            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
            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
            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四)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
            (1)當本市有傳染病大流行之虞或其他縣市發生重大疫病
             流行且有擴大至本市之虞,由衛生局局長依據傳染病
             防治法第16條以書面報告市長,經市長指示成立時,
             消防局立即通知各相關局處進駐作業。但生物病原災
             害情況緊急時,衛生局得以口頭報告市長,並於 3日
             內補提書面報告。
            (2)市長指示成立時,得視生物病原災害類型及規模,成
             立「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或「區級生物病原災害
             應變中心」。
            (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後,本市經評估後由衛生
             局局長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6條︰「……地方主管機關
             認有統籌指揮、調集所屬相關機關(構)人員及設備
             ,採行防治措施之必要時,得成立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陳報市長,經市長裁示後成立。
            (4)依前述規定經市長同意成立,原「生物病原災害應變
             中心」更改為「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
            (1)依據「臺北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規定」之單
             位與功能群進駐運作。
            (2)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
             進駐。
       (十五)動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1)國內未曾發生之甲、乙、丙類動物傳染病侵入我國,
             發生 5例以上病例或 2個以上行政區發生疫情,或經
             國際疫情資料研判,侵入本市風險增加,致生重大疫
             災之虞,並對本市有重大影響者。
            (2)國內未曾發生之植物特定疫病蟲害侵入我國,有蔓延
             成災之虞,並對本市有重大影響者。
            (3)國內既有之重大動植物疫病蟲害跨區域爆發,對該區
             域動植物防疫資源產生嚴重負荷,需進行跨區域支援
             、人力調度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產業局、消防局、警
            察局、衛生局、環保局、民政局、工務局、勞動局、教
            育局、觀光傳播局及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十六)輻射災害
           1.開設時機:核1或核2廠發生廠區緊急事故有放射性物質
            外釋或有外釋之虞,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召集成立核子
            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
            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
            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
            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
            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
            、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
            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
            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七)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
            或大氣濃度升高,空氣品質達二級嚴重惡化(即懸浮微
            粒PM10之小時平均值達 1,050微克 /立方公尺連續 2小
            時、24小時平均值達 425微克 /立方公尺;細懸浮微粒
            PM2.5 達 250.5微克 /立方公尺)或造成人民健康重大
            危害者,且預測未來12小時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
            ,經環保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環保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勞動
            局、交通局、民政局、觀傳局、體育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產業局、捷運局、人事處、捷運公司、北
            水處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八)船難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船難事故,估計有15人以
            上傷亡、失蹤或船舶嚴重損壞,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
            ,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民政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警察局、工務
            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
            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
            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
            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九)纜車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纜車事故,災情嚴重估計
            1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纜車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
            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
            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交通局、捷運公司、民
            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
            位),初期得指派熟充分授權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
            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電公司台北市
            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
            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二十)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工程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屬重要公共
            設施,並造成15人以上傷亡,嚴重影響周邊公共安全時
            ,經工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臺北市後備指
            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
            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
            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
            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
            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
            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
            駐。
       (二十一)建築物災害
            1.開設時機:建築物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屬重要
             公共設施,並造成15人以上傷亡,嚴重影響周邊公共
             安全時,經都發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都發
             局、研考會、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
             警察局、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
             、產業局、交通局、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臺北
             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
             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
             、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
             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十二)捷運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施工中之捷運任一車站、機廠或施工路線
             之隧道段、高架段、地面段發生重大災害,災情嚴重
             估計10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待救援,經捷運局研判
             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
             會、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
             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
             、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民政局、臺
             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
             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
             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十三)捷運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捷運任一車站、列車、機廠、地下商店街
             或營運路線之隧道段、高架段、地面段或行控中心發
             生重大災害,災情嚴重估計10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
             待救援,經捷運公司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
             會、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
             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
             、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民政局、臺
             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初期得指派熟充分授權且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
             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
             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十四)職業災害
            1.開設時機:職業災害造成15名以上勞工傷亡且災害有
             持續擴大之虞,經勞動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
             會、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工務局、社會局、
             教育局、勞動局、交通局、環保局、兵役局、臺北市
             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
             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
             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
             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因受不可抗力情事或疫情影響時,得由各類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或消防局報請市指揮官同意後,減少進駐單位及人員數量,並輔以
       視訊方式運作。


  • 十六、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類災害市級災害應變開設地點原則於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大
          樓開設,但為配合實際運作需求,各類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得另擇適當地點開設;另各區災害應變中
          心開設地點原則於區公所指定之空間開設運作。
       (二)市級或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無法運作時,應至指定之市級或區
          級備援災害應變中心進駐運作。
       (三)為強化本府防救災應變操作能力,本府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參
          與編組人員需經本市災害防救訓練並取得認證後,方得參加
          作業;進駐編組人員名冊由各機關(單位、團體)於本市防
          災資訊網防災人員單一登入平台之緊急聯絡人資訊系統中建
          置(含更新)備查。
       (四)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其作業規定依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
          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五)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成立訊息及災情處理等新聞發布
          工作,由新聞處理組負責。
       (六)各防救災單位派員進駐一級或二級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
          應即召開工作會報,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
          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上述指示措施應由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人員記錄後交由幕僚協調組(消防局),通報相
          關防救單位及各區災害應變中心確實執行。
       (七)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一、二級)運作後,由副指揮官以上
          人員原則於每日 9時及20時召開工作會報,必要時得隨時召
          開,各功能群組負責單位應於工作會報提出報告資料。
       (八)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進駐防救災單位(含各單位之
          緊急應變小組)應掌握各所屬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
          災情,隨時向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九)區災害應變中心無法因應災害規模時,應向市災害應變中心
          請求支援;市災害應變中心無法因應災害規模時,該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向市指揮官報核後,依相關規定
          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協助。
       (十)有關風災災後復原執行方式,依本市風災災後復原聯合作業
          方式標準作業流程( SOP)辦理。


  • 十七、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於災
       害應變中心開設或經消防局通報,各防救災單位(含區公所、各公
       共事業單位)應於機關(單位)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依下列緊
       急應變機制程序處理災害應變中心交付任務,並回報災害應變中心
       :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或
          代理人)擔任召集人,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單
          位)予以編組,並提供聯繫協調電話窗口予消防局彙整。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連絡電話及相
          關必要設備,指定24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
          報,對於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
          互相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
          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
          施,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 十八、本市轄內如仍有重大災情時,災害應變中心仍應持續維持一級開設
       。有關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縮小編組程序如下:
       (一)縮小編組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口頭提報,指揮官得決定縮小編
          組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之編組人員予以歸建。
       (二)災害應變中心縮小編組後,必要時得酌留部分編組人員,持
          續服務市民。


  • 十九、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且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單位
       、團體自行辦理,無緊急應變任務待處理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或消防局得口頭或書面向指揮官報告後,指揮官得撤除之。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由區長以書面資料報經指揮官裁示後,撤除之,
       並將撤除事由、時間告知消防局。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含縮小編組歸建機關、單位、團體),
       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公共事業單位應詳實記錄災害應變中
       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送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彙
       整、陳報;另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災害防救機關(單位
       、團體)依權責繼續辦理。


  • 二十、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相關人員執行災害應變中心各項任務成
       效卓著者,由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依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且
       情節重大者,則依規定議處。


  • 二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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