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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12條第 2項暨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第 8條規定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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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有發生災害或發生災害之虞時,為採取災害預防或應變措施,設
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其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之縱向指揮、督導考核
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機關(單位、
團體)應變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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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
依災害種類、規模、狀況及救災需要,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通報各
有關防救災單位配合搶救,經通報之單位,應立即派員攜帶必要裝備
、器材到達災害現場實施搶救。各防救災單位任務分工如附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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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有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本府相關機關、所屬單位及公共事業應配
合參加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之工作會報,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
及其他相關單位代表參加,研討處理災害防救相關事宜,並執行會議
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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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相關規定如下:
(一)市級:一、二級開設時由市長兼任市級指揮官,副市長兼任副
指揮官;指揮官不在或未到達前,由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
長、災害防救辦公室副主任及災害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代理指揮
官。
(二)區級:一、二級開設時由區長兼任區級指揮官,副區長(無副
區長由主任秘書擔任)、警察分局長或副分局長兼任副指揮官
;指揮官不在或未到達前,由副區長、主任秘書、警察分局長
或副分局長、防救組組長代理指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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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揮官得視實際情形彈性啟動功能群組或增(減)派其他機關(單位
)派員進駐,各功能群組之成員、機關應依需要,要求所屬權責單位
派員進駐;各群群長(主導單位)亦得視實際需要,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單位派員參與運作。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功能群組一覽表
如附表 2,功能群組各級單位(主導、負責及配合單位)一覽表如附
表 3。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架構圖如附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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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以風災為例),相關功能群組單位如
下:
(一)功能群:分為指揮幕僚群、作業群、計畫群及後勤群等 4群。
(二)功能群組:
1.指揮幕僚群:包含消防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光傳播局
(以下簡稱觀傳局)及人事處等單位。
2.作業群:包含消防局、警察局、工務局、環境保護局(以下
簡稱環保局)、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都市發展
局(以下簡稱都發局)、衛生局、交通局、臺北市後備指揮
部、憲兵 202指揮部等單位,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擔任
群長。
3.計畫群:包含消防局、民政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
簡報研考會),由消防局擔任群長。
4.後勤群:包含消防局、教育局、交通局、民政局、工務局及
憲兵 202指揮部等單位。
5.必要時得增派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並由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將進駐單位依任務分工納入編組當中。
為強化及整合災前整備工作,各群於二級開設後,應視實際災害狀況
與需求,由群長邀集群內單位召開功能群組會議,並由群長將相關會
議結論報告指揮官,作為決策參考,必要時,得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首長向市長報告,提升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層級。
二級開設期間,各防救單位應依各自業務權責辦理各項整備及應變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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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相關功能編組及任務分工內容如下:
(一)市級編組:
市級各功能群、組之主導、負責及配合單位如下:
1.指揮幕僚群:由秘書長擔任群長,副秘書長協助,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主導,其編組單位如下:
(1)幕僚協調組: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消防局、兵
役局、勞動局配合參與,辦理各單位協調聯繫及會議紀錄
。
(2)新聞處理組:由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負責,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消防局、人事處、觀傳局配合參與,辦理防災宣
導、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通報、新聞發布及錯誤報導更正
及媒體聯繫溝通。
(3)財務調度組:由主計處負責,財政局配合參與,辦理救災
財務調度支援及統籌經費動支核撥。
2.作業群: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群長,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主導,其編組單位如下:
(1)防救治安組:由消防局負責,警察局、兵役局、臺北市後
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人命搜救、緊
急搶救調度、災區警戒治安維護事項,並結合全民防衛動
員整備體系,調度兵力支援。
(2)工程搶修組:由工務局負責,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
局)、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運公司)
、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翡管局)、都發局、交通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北水處)、文化局、體育
局、憲兵 202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各種建物、公共工程
(設施)、橋梁、道路搶通、交通運輸搶修及調度支援、
山林坡地災害防救、土石流警戒監測。
(3)醫衛環保組:由衛生局負責,環保局、消防局、臺北市後
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緊急醫療、環
境清潔、衛生消毒、調度支援。
(4)農工水電組:由產業局負責,北水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
公用天然氣事業配合參與,辦理民生救災物資供應調節事
項及自來水、電力、電信、天然氣、油料搶修調度支援。
(5)前進指揮所:由消防局負責,當本市發生重大災害,災害
現場恐造成大量人命傷亡、需長時間因應處置時,為加速
災害現場搶救作業,經消防局評估認定有設置「前進指揮
所」之必要時得設置,並由消防局通報編組單位進駐。
(6)現場指揮站:當災害規模未達前述「前進指揮所」設置條
件時,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或區公所應依平時災害處理程序
,視救災需求設立「現場指揮站」。
3.計畫群:由消防局局長擔任群長,消防局主導,其編組單位
如下:
(1)分析研判組:由消防局負責,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工
務局、產業局、都發局、交通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
兵 202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災害潛勢、災情分析預警、
防救災策略與作為及災害空間圖資分析研判等,供指揮官
決策參裁建議事項。
(2)計畫督考組:由研考會負責,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消
防局、警察局及民政局配合參與,辦理督考各級災害應變
中心防救災單位執行各項防救災應變措施或工作會報指裁
示事項辦理情形管考追蹤事宜。
(3)災情監控組: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民政局共同負責
,消防局、警察局、交通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
環保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配合參與,
辦理災情蒐報查證及追蹤,並執行易致災區域民眾緊急避
難、疏散、撤離人數之統計與通報、民眾遠離危險區域勸
導及掌握警戒區劃設公告。
4.後勤群:由社會局局長擔任群長,社會局主導,其編組單位
如下:
(1)收容救濟組:由社會局負責,教育局、工務局、交通局、
民政局、體育局及憲兵 202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臨時災
民收容、民生物資救濟慰助調度支援及建立志工聯繫。
(2)行政總務組: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消防局共同負責
、資訊局配合參與,辦理市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會議幕僚
、文書紀錄、圖資提供、資通訊設備維護、後勤調度支援
。
(3)網頁資訊組:由資訊局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共同負責
,消防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及各防救災單位配合參與,
綜整轉化各項防救災應變相關資訊及公開防災專屬網頁之
資料更新及維護。
各功能群組單位,應依本要點所定權責,執行災害應變工作,
並主動積極提出具體作為。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各進駐單位應依各功能群組主導單位之要求
,派員參加編組之運作,並接受負責單位之協調,將參與人員
名單送由主導單位轉送幕僚協調組彙整,以配合執行災害應變
處置作為。
各編組負責單位遇無法協調或整合有困難時,可報請幕僚協調
組溝通解決。另未納入進駐編組之單位(如主計處、財政局及
秘書處等),若須於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期間派員參加每日召開
之工作會報,將由消防局另行通知,並視需要在機關(單位)
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二)區級編組:
區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受市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執行區
內重大災害應變事宜,有關區級各防救編組單位如下:
1.防救組:由消防局派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組長,臺北市後備
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派員擔任連絡官。
2.救濟組:由區公所社會課課長兼組長。
3.醫護組:由區健康服務中心主任兼組長。
4.總務組:由區公所秘書室主任兼組長(警察分局警正二階以
上人員兼任副組長)。
5.治安交通組:由警察分局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組長。
6.勘查組:由區公所民政課課長兼組長。
7.搶修組:由工務局派員兼組長,區公所經建課課長兼副組長
。
8.環保組:由清潔隊隊長兼組長。
9.收容組:由教育局指派轄區中、小學校校長兼組長。
10.人口資料組:由戶政事務所主任兼任組長。
11.自來水組:北水處指派人員擔任組長。
12.幕僚作業組:由消防局、警察分局及區公所指派非編組人員
組成,並由防救組組長兼任幕僚作業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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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級指揮官職責如下:
(一)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市長):
1.主持工作會報。
2.督導市災害應變中心整合運作。
3.發布重大防救災訊息。
4.重大災情勘查。
5.重大防救災政策宣布。
6.24小時機動決策調度指揮(on call)。
(二)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由副市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二
級開設時由副秘書長、災害防救辦公室副主任及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首長輪值協助指揮官執行以下工作:
1.主持重要防救災會議:停班停課會議、疏散門啟閉及停車管
制會議、交通疏導會議、兵力支援協調會議、災後復舊協調
會等。
2.核定重要新聞稿:停班停課、疏散門啟閉及停車管制、交通
運輸重大調整或相關單位重要新聞內容等。
3.批示重要公文,例如:執行危險區域疏散撤離、兵力申請等
。
4.盤點災情進度,救災資源彙整,隨時掌握重大災情及處理進
度。
5.災害現場勘災。
6.中央或跨局處協調工作。
7.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視訊。
8.召開重大災害記者會(受災情形、搶救進度及復原進度等)
。
9.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輪值方式如下:
(1)每次輪值時間以12小時為原則,依序循環,至災害應變中
心撤除為止;下次開設時由前次最後 1位輪值人員之下 1
位開始輪值。
(2)每日 8時與20時交班(第一班未足 8小時,則延伸至下一
班,如開設時間為 7時,則第一班值勤時間為 7至20時)
,輪值時間為 08~20、 20~08,並依序輪流值勤。
(3)輪值表由消防局於一級開設前排定並通知輪值人員。
10.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輪值方式如下:
(1)每次輪值時間以12小時為原則,依序循環,至災害應變中
心撤除為止;原則每次開設時,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首長、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副主任及副秘書長依序輪值;
副秘書長部分,由前次已輪值之下 1位副秘書長開始輪值
。
(2)每日 8時與20時交班(第一班未足 8小時,則延伸至下一
班,如開設時間為 7時,則第一班值勤時間為 7至20時)
,輪值時間為 08~20、 20~08,並依序輪流值勤。
(3)輪值表由消防局於二級開設前排定並通知輪值人員。
(三)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區長)職責:
1.指揮督導區災害應變中心運作。
2.主持區工作會報及推動社區防災工作。
3.區災害應變中心由區長全權指揮,代表市長執行災害防救工
作,在不違反市災害應變中心優先搶救順序下,得指揮調度
各編組單位進行搶救及復舊工作。
4.指揮對象包含:警察分局長及各編組、里鄰志工系統、區清
潔隊、義警、義交、義消及後備軍人等。
5.可動用災害準備金進行緊急搶修任務。
6.於主要道路尚未搶通前,區指揮官仍應持續辦理下列事項:
(1)盤點轄區災情進度,隨時掌握災情及處理進度。
(2)執行緊急管制、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等措施。
(3)協助災後環境清理及復原。
7.請求支援:區災害應變中心無法因應災害規模時,應向市災
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
8.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由區長、副區長、主任秘書或
區長指定人員輪值,原則以12小時一班,若無副區長編制之
行政區,輪值時間可改為 8小時一班,實際輪值情形由區長
依轄區特性自行決定輪值方式,其中區長於災害期間仍應隨
時機動全權負責調度指揮;二級開設時由區長依轄區特性自
行決定輪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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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功能群組啟動後,應依下列程序進行應變作業:
(一)召開功能群組會議,由群長派員主持會議,各群組單位派員參
加,另應群長需要,非該群組人員亦應派員參與。有關功能群
組會議應製作會議紀錄,並落實執行。
(二)協調整合編組內各防救災單位,執行各編組之任務分工。
(三)各功能群之運作應由各群主導單位記錄,並於每日工作會報召
開前 1小時送作業群主導單位及幕僚協調組(消防局)彙整(
含電子檔)。對於災害處理之協調結果,應由各負責單位於工
作會報中提報。
(四)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時,由市府網路首頁(http:/
/www.gov.taipei/)設置之防災專區為本市最新訊息之查詢管
道,請本府各局處有任何防災訊息應立即上傳,各單位重要防
災訊息應統一由市災害應變中心對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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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如下:
(一)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單位)首長應以書面報告市長有關災害規模、性質與災情
,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並具體建議市長成立市
級或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經市長指示成立時,消防局立即通
知各相關災害防救機關(單位、團體)進駐作業。但災害情
況緊急時,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首長或消防
局局長得以口頭報告市長成立。
(二)市長指示成立時,得視災害狀況通知全部或部分區災害應變
中心開設。
(三)上級(中央)指示成立,經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
位)首長陳報市長,市長裁示成立時。
(四)本市各區區長於轄內發生重大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得以書
面或口頭報告市長即時成立該區災害應變中心,同時副知市
災害應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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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到達災害應變中
心完成進駐作業;因地震或其它無預警災害發生,經消防局通知後
於 1小時內完成進駐,若本市電信通訊、電力中斷時,市級及區級
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不待通知,主動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進駐,
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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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掌握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人員之出席情形,各進駐災害應變中心之防救災單位完成進駐後,
應立即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並就重大災害情況、人命傷亡及應
變處置作為向指揮官報告。
研考會負責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各防救災單位之督導考核事項;民政
局負責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防救編組單位之督導考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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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及組成: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平日應維持24小時運作(三級開設),常時保持
人員擔負緊急應變之任務,當災害發生且有擴大之虞時,得提升為
強化三級開設,通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指定防救災單位先行
進駐,並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消防局局長(或代理人)擔任
指揮官,若災情持續擴大,則提升至二級以上開設。
有關災害種類及開設應進駐單位如下:
(一)可預警災害:如風災、旱災、寒害、火山災害、生物病原災
害、動植物疫災、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及其他可預警之災害等
。
1.一級開設:各防救災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
、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臺北市後
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派員進駐擔任連絡官。
2.二級開設:各防救災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進駐,風災則由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
上人員進駐,區級成立二級災害應變中心,成員為副指揮
官、防救組、治安交通組、勘查組、搶修組、總務組、幕
僚作業組及其他臨時指派人員進駐,另臺北市後備指揮部
、憲兵 202指揮部派員進駐擔任連絡官。
(二)不可預警災害:如水災、震災、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重大火災、爆炸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輸電線路災害、空
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
輻射災害、船難、纜車營運災害、工程災害、建築物災害、
捷運工程災害、捷運營運災害、職業災害及其他不可預警之
災害等。
1.一級開設:各防救災單位初期時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
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
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水災則
均由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另
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派員進駐擔任連絡官
。
2.二級開設:各防救災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進駐,水災則由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
上人員進駐,區級成立二級災害應變中心成員為副指揮官
、防救組、治安交通組、勘查組、搶修組、總務組、幕僚
作業組及其他臨時指派人員進駐,另臺北市後備指揮部、
憲兵 202指揮部派員進駐擔任連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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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市災害應變中心依災害防救法及本市災害防救規則所列各種災害種
類,視災害狀況分級開設,區災害應變中心除由區長報經市長裁示
成立者外,於接獲消防局通知後開設,有關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
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
發布海上、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經消防局研判對本市
可能造成影響且有開設必要者;或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
颱風警報後,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機率較低
,惟受颱風外圍環流影響,經中央氣象局風雨預報本市
平均風力達七級以上或陣風達十級以上,或24小時累積
雨量達 350毫米以上,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警察局、工務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
、民政局、都發局、教育局、觀傳局、秘書處媒體事務
組、人事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
揮部等17個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
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進行防颱準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風雨強度
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
、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臺北地
區將於18小時後進入颱風七級暴風圈範圍(臺北進入陸
地警戒區)或風雨強度逐漸加大,經消防局研判可能對
本市將造成影響,且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工務局、都發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
、民政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教育
局、社會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研
考會、資訊局、人事處、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
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
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
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單位)得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水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豪雨特報時;或中
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大雨特報且本市有 3個行政區內
之氣象局、本府工務局所設置任一雨量站,時雨量同時
達40毫米以上時且持續降雨時;或市內任一抽水站駐站
人員回報該站有抽排不及情形時;或本市可能發生水災
災情時,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警察局、工務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
、民政局、教育局、觀傳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
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16
個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
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進行防災準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降雨強度及災情狀
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大豪雨特報;或中
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豪雨特報且本市行政區內之氣象
局、本府工務局所設置任一雨量站時雨量達40毫米以上
,且連續 3小時累積降雨達 135毫米以上,且持續降雨
時;或本市可能發生重大水災災情時,經工務局或消防
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
政局、資訊局、人事處、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
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
事業單位、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
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三)震災
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 4級以上,由消防局研判後通
知各防救災單位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各應變小組並派員進行
災情蒐報工作。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5弱以上或
本市有災情發生之虞時,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
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工務局、都發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
、民政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處、兵役局、臺北
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
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
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5強以上或
震災影響範圍逾 2個區,估計本市有15人以上傷亡、失
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
市發生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時,經工
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
政局、資訊局、人事處、文化局、勞動局、體育局、臺
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
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
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
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
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
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
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財團法人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或其他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四)旱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家用及公共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二至百分之
五(含),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北水處
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秘書處
媒體事務組、教育局、衛生局、北水處、翡管局及民政
局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家用及公共給水缺水率超過百分之五,且旱
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北水處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警察局、工務局、教育
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北水處、翡管
局、民政局、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
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
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五)寒害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
6 度以下,連續24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
情發生之虞,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社會局、
產業局、民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
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
(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六)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本市山坡地雨量站同時有 3處雨量站24小時
累積雨量同時達 350毫米以上時,且土石流及大規模崩
塌災害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經工務局或消防局
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警察局、工務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
、民政局、教育局、觀傳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
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16
個機關(單位)等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指派充
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
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
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本市山坡地雨量站同時有 3處雨量站24小時
累積雨量同時達 450毫米以上時,且土石流及大規模崩
塌災害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經工務局或消防局
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資訊局、人事
處、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23個機關(
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
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
員進駐。
(七)火山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交通部、科技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
小組共同評估,中央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或經
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工務局、都發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
、民政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處、兵役局、臺北
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
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
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經交通部、科技
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小組共同評估,中央成立災
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或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
政局、資訊局、人事處、文化局、勞動局、體育局、臺
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
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
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
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
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
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
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八)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
者或災情持續時間達12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
首長公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
亟待救援者;災情持續時間達 6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
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工務局、都發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北水處、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民政局、教育局、環保局、研
考會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
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
、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
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
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
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3.勞工作業場所發生火災、爆炸災害時,由消防局通知勞動
局進駐。
(九)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甲、天然氣及油料管線事故災害造成 5人以上未達 7人
傷亡、失蹤,或 3百戶以上未達 5百戶天然氣供氣
戶數停氣,預估在24小時內無法恢復天然氣供應或
其他原因導致天然氣持續外洩,或油料管線洩漏造
成陸域污染面積達 5千平方公尺以上,情勢持續惡
化無法有效控制。
乙、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3人以上傷亡、失蹤或10所以
上(含一次變電所 P/S、二次變電所 S/S及配電變
電所 D/S)變電所全停電,預估在12小時內無法恢
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或
依台電公司通知,因電源供應不足,將實施分區輪
流停電,並經產業局認定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民政
局、捷運公司、北水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
憲兵 202指揮部,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
進駐。轄區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
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
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甲、天然氣及油料管線事故災害造成 7人以上傷亡、失
蹤,或 5百戶以上天然氣供氣戶數停氣,預估在24
小時內無法恢復天然氣供應或其他原因導致天然氣
持續外洩,或油料管線洩漏造成陸域污染面積達 1
萬平方公尺以上,情勢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乙、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10所以
上(含一次變電所 P/S、二次變電所 S/S及配電變
電所 D/S)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24小時內無法
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民政局、捷運公司、北水處、臺北市後備
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
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
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
級以上人員進駐。轄區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
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
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十)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於本市行政區內發生空難事件,
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
,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
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交通局、民
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
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
(十一)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15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
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警察局、工務局、社會
局、衛生局、交通局、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
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
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
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二)森林火災
1.開設時機:森林火災延燒面積達20公頃以上時,經工務
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工務局、都發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北水處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民政局、教育局、環保
局、研考會、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
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
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
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轄
區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等公共事
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
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十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環保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1)因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 1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
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
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
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
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
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
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四)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
(1)當本市有傳染病大流行之虞或其他縣市發生重大疫病
流行且有擴大至本市之虞,由衛生局局長依據傳染病
防治法第16條以書面報告市長,經市長指示成立時,
消防局立即通知各相關局處進駐作業。但生物病原災
害情況緊急時,衛生局得以口頭報告市長,並於 3日
內補提書面報告。
(2)市長指示成立時,得視生物病原災害類型及規模,成
立「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或「區級生物病原災害
應變中心」。
(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後,本市經評估後由衛生
局局長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6條︰「……地方主管機關
認有統籌指揮、調集所屬相關機關(構)人員及設備
,採行防治措施之必要時,得成立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陳報市長,經市長裁示後成立。
(4)依前述規定經市長同意成立,原「生物病原災害應變
中心」更改為「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
(1)依據「臺北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規定」之單
位與功能群進駐運作。
(2)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
進駐。
(十五)動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1)國內未曾發生之甲、乙、丙類動物傳染病侵入我國,
發生 5例以上病例或 2個以上行政區發生疫情,或經
國際疫情資料研判,侵入本市風險增加,致生重大疫
災之虞,並對本市有重大影響者。
(2)國內未曾發生之植物特定疫病蟲害侵入我國,有蔓延
成災之虞,並對本市有重大影響者。
(3)國內既有之重大動植物疫病蟲害跨區域爆發,對該區
域動植物防疫資源產生嚴重負荷,需進行跨區域支援
、人力調度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產業局、消防局、警
察局、衛生局、環保局、民政局、工務局、勞動局、教
育局、觀光傳播局及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十六)輻射災害
1.開設時機:核1或核2廠發生廠區緊急事故有放射性物質
外釋或有外釋之虞,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召集成立核子
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
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
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
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
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
、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
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
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七)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
或大氣濃度升高,空氣品質達二級嚴重惡化(即懸浮微
粒PM10之小時平均值達 1,050微克 /立方公尺連續 2小
時、24小時平均值達 425微克 /立方公尺;細懸浮微粒
PM2.5 達 250.5微克 /立方公尺)或造成人民健康重大
危害者,且預測未來12小時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
,經環保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環保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勞動
局、交通局、民政局、觀傳局、體育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產業局、捷運局、人事處、捷運公司、北
水處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八)船難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船難事故,估計有15人以
上傷亡、失蹤或船舶嚴重損壞,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
,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民政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警察局、工務
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
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
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
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九)纜車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纜車事故,災情嚴重估計
1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纜車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
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
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交通局、捷運公司、民
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
位),初期得指派熟充分授權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
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電公司台北市
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
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二十)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工程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屬重要公共
設施,並造成15人以上傷亡,嚴重影響周邊公共安全時
,經工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臺北市後備指
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
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
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
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
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
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
駐。
(二十一)建築物災害
1.開設時機:建築物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屬重要
公共設施,並造成15人以上傷亡,嚴重影響周邊公共
安全時,經都發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都發
局、研考會、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
警察局、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
、產業局、交通局、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臺北
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
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
、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
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十二)捷運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施工中之捷運任一車站、機廠或施工路線
之隧道段、高架段、地面段發生重大災害,災情嚴重
估計10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待救援,經捷運局研判
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
會、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
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
、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民政局、臺
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
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
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十三)捷運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捷運任一車站、列車、機廠、地下商店街
或營運路線之隧道段、高架段、地面段或行控中心發
生重大災害,災情嚴重估計10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
待救援,經捷運公司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
會、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
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
、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民政局、臺
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初期得指派熟充分授權且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
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
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十四)職業災害
1.開設時機:職業災害造成15名以上勞工傷亡且災害有
持續擴大之虞,經勞動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
會、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工務局、社會局、
教育局、勞動局、交通局、環保局、兵役局、臺北市
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
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
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
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因受不可抗力情事或疫情影響時,得由各類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或消防局報請市指揮官同意後,減少進駐單位及人員數量,並輔以
視訊方式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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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類災害市級災害應變開設地點原則於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大
樓開設,但為配合實際運作需求,各類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得另擇適當地點開設;另各區災害應變中
心開設地點原則於區公所指定之空間開設運作。
(二)市級或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無法運作時,應至指定之市級或區
級備援災害應變中心進駐運作。
(三)為強化本府防救災應變操作能力,本府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參
與編組人員需經本市災害防救訓練並取得認證後,方得參加
作業;進駐編組人員名冊由各機關(單位、團體)於本市防
災資訊網防災人員單一登入平台之緊急聯絡人資訊系統中建
置(含更新)備查。
(四)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其作業規定依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
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五)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成立訊息及災情處理等新聞發布
工作,由新聞處理組負責。
(六)各防救災單位派員進駐一級或二級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
應即召開工作會報,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
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上述指示措施應由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人員記錄後交由幕僚協調組(消防局),通報相
關防救單位及各區災害應變中心確實執行。
(七)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一、二級)運作後,由副指揮官以上
人員原則於每日 9時及20時召開工作會報,必要時得隨時召
開,各功能群組負責單位應於工作會報提出報告資料。
(八)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進駐防救災單位(含各單位之
緊急應變小組)應掌握各所屬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
災情,隨時向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九)區災害應變中心無法因應災害規模時,應向市災害應變中心
請求支援;市災害應變中心無法因應災害規模時,該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向市指揮官報核後,依相關規定
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協助。
(十)有關風災災後復原執行方式,依本市風災災後復原聯合作業
方式標準作業流程( SOP)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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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於災
害應變中心開設或經消防局通報,各防救災單位(含區公所、各公
共事業單位)應於機關(單位)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依下列緊
急應變機制程序處理災害應變中心交付任務,並回報災害應變中心
: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或
代理人)擔任召集人,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單
位)予以編組,並提供聯繫協調電話窗口予消防局彙整。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連絡電話及相
關必要設備,指定24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
報,對於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
互相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
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
施,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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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市轄內如仍有重大災情時,災害應變中心仍應持續維持一級開設
。有關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縮小編組程序如下:
(一)縮小編組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口頭提報,指揮官得決定縮小編
組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之編組人員予以歸建。
(二)災害應變中心縮小編組後,必要時得酌留部分編組人員,持
續服務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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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且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單位
、團體自行辦理,無緊急應變任務待處理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或消防局得口頭或書面向指揮官報告後,指揮官得撤除之。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由區長以書面資料報經指揮官裁示後,撤除之,
並將撤除事由、時間告知消防局。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含縮小編組歸建機關、單位、團體),
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公共事業單位應詳實記錄災害應變中
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送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彙
整、陳報;另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災害防救機關(單位
、團體)依權責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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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相關人員執行災害應變中心各項任務成
效卓著者,由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依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且
情節重大者,則依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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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