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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1-2007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7)北市地政字第1076020383號函修正第五點,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
      特設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局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局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局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 1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 1人,由本局權管政風業務副局長兼
      任;委員22人,由本局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各一級單位主管及土地開發總隊、各地政
      事務所機關首長兼之。


  •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 1人,由本局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 1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
      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局政風室依規定程序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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