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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
臺北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置臺長,承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
簡稱觀傳局)局長之命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臺長一人,
襄理臺務。 -
第 三 條
本臺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節目課:節目設計、編排、製作、播出、管控等事項。
二、工程課:各項電機器材之裝置操作、修護、保養及節目音控等事項。
三、行政課: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四 條
本臺置秘書、課長、工程司、導播、課員、技術員、播音員、節目員、辦
事員、助理工程員及書記。 -
第 五 條
本臺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六 條
本臺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七 條
本臺政風業務,由本臺派員兼辦。 -
第 八 條
本臺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十 條
臺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觀傳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臺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臺長。
二、秘書。 -
第 十一 條
本臺設臺務會議,由臺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臺長。
二、副臺長。
三、秘書。
四、課長。
五、主任。
六、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臺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十二 條
本臺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臺擬訂,報請觀傳局核定;
丙表由本臺訂定,報請觀傳局備查。 -
第 十三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