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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1-4002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法綜字第1123047261號令修正發布及編制表
  •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
    臺北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置臺長,承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
    簡稱觀傳局)局長之命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臺長一人,
    襄理臺務。

  • 第 三 條
    本臺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節目課:節目設計、編排、製作、播出、管控等事項。
    二、工程課:各項電機器材之裝置操作、修護、保養及節目音控等事項。
    三、行政課: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四 條
    本臺置秘書、課長、工程司、導播、課員、技術員、播音員、節目員、辦
    事員、助理工程員及書記。

  • 第 五 條
    本臺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六 條
    本臺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七 條
    本臺政風業務,由本臺派員兼辦。

  • 第 八 條
    本臺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十 條
    臺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觀傳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臺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臺長。
    二、秘書。

  • 第 十一 條
    本臺設臺務會議,由臺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臺長。
    二、副臺長。
    三、秘書。
    四、課長。
    五、主任。
    六、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臺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十二 條
    本臺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臺擬訂,報請觀傳局核定;
    丙表由本臺訂定,報請觀傳局備查。

  • 第 十三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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