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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1-2004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人管字第1123005844號函訂定全文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原
      住民權益,並提供相關政策諮詢及規劃建議,特設臺北市都市原住民
      權益維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
      人,由市長指定(派)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原住民族事務委員
      會(以下簡稱原民會)就下列有關人員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產業發展局代表一人。
      (三)社會局代表一人。
      (四)文化局代表一人。
      (五)市政顧問及原住民族族群代表四人至五人。
      (六)具有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
      (七)原住民青年代表三人至四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都市原住民文化傳承、語言保存之政策規劃及諮詢事項。
      (二)本市都市原住民就業、發展、培育及訓練之政策規劃及諮詢事
         項。
      (三)本市都市原住民經濟發展及扶植政策規劃及諮詢事項。
      (四)本市都市原住民補助、輔導政策及服務系統之規劃及諮詢事項
         。
      (五)其他有關本市都市原住民權益政策及相關議題之規劃及諮詢事
         項。


  •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二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代表或專家學
      者列席。


  •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原民會主任委員兼任,依主任委員指示協調本
      會事務。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原民會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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