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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2-1001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法綜字第1113038437號令制定公布全文二十六條
  •  第一章 總則
  • 第 一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保障本市原住民族生存、基本權利及促進生活
    發展,協助其健康、安居、就學、就養、就業、就醫及社會適應等事項,
    並維護原住民族語言與復振原住民族文化,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並得委任臺北
    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執行。

  •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市原住民:指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之原住民。
    二、本市原住民族事業體:指於本市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商業或合作社
      ,其負責人或代表人設籍本市且具原住民族身分。
    三、本市原住民長者:指設籍本市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之原住民。

  • 第 四 條
    市政府應致力於本市原住民族各項生活發展,所需經費由市政府編列預算
    支應之。

  • 第 五 條
    為保障本市原住民族政策參與權利,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設置之任務編組,
    涉及本市原住民族事務者,應有本市原住民族代表。
    本市原住民設籍達一千人以上之行政區,其調解委員會得置一席原住民族
    委員,以協助處理本市原住民族調解事務。
    前項原住民身分調解委員應優先遴選具備相當之民族文化、法律知識,並
    得運用原住民族語言完整表達調解意見者。
    本市各行政區調解委員會未設置具原住民身分之調解委員,或調解事件當
    事人不通曉具原住民身分調解委員所使用之原住民族語言者,調解委員會
    應提供通譯。

  • 第 六 條
    市政府應辦理及定期發布有關本市原住民族人口、教育、文化、社會、經
    濟及住宅等各項調查統計及專題報告,以作為本市原住民族各項政策與措
    施訂定之參考依據。

  •  第二章 教育文化
  • 第 七 條
    市政府應依本市原住民族意願,本於多元、平等及尊重之精神,保障本市
    原住民族教育之權利,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並以提升本市原住民族
    整體教育水平為目標。
    為協助本市原住民學生於國內外就學及獎勵在職進修者,市政府應辦理各
    項教育補助。

  • 第 八 條
    為拓展本市原住民族教育師資及人才,市政府應規劃完整培育計畫。
    擔任本市原住民族語教職或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每年達一定教
    學時數者,市政府應擬訂相關獎勵及補助計畫,提供相關軟硬體支援及教
    材教具等補助,並得獎勵其參與相關研討會、講座及進修課程。
    前項任職者,市政府應視其產出之學術教學成果或取得之原住民族語言認
    證級數擬訂相關獎勵及補助計畫。

  • 第 九 條
    為協助傳承本市原住民族自身文化,市政府應定期舉辦本市原住民族歲時
    祭儀、傳統技藝、體育競賽、樂舞藝能、文化創意、影視文化、文物展覽
    及文化藝術等活動。

  • 第 十 條
    市政府應建置本市原住民各族群之歷史發展、文化特性及人文資產資料庫

  •  第三章 經濟發展
  • 第 十一 條
    為提升本市原住民族整體就業競爭力,減輕其經濟負擔,市政府應針對就
    業技能及貸款利息擬訂相關補助計畫,並辦理技職訓練課程,以穩定就業

    前項技職訓練課程應以提升青壯年族群為訓練主軸。

  • 第 十二 條
    為促進本市原住民就業機會及本市原住民族事業體發展,臺北市就業服務
    處及臺北市商業處定期提供原民會相關求職求才及公司、商業登記資料,
    以利媒合就業或追蹤輔導。

  • 第 十三 條
    市政府應提供本市原住民有關創業育成、經營管理或市場行銷等經營諮詢
    及輔導,並擬訂相關獎勵及補助計畫。

  • 第 十四 條
    市政府應推廣原住民族文創產業,並積極辦理該產業之推廣及合作拓售計
    畫、創設原住民產業基地及輔導相關產業轉型與提升。

  • 第 十五 條
    為扶植本市原住民個人或本市原住民族事業體推廣商業活動,得由市有財
    產之管理機關,提供適當空間或攤位予本市原住民個人或本市原住民族事
    業體運用,並依公有財產管理之相關法令計收租金或使用費。

  • 第 十六 條
    本市原住民族事業體提出之創業或創新研發方案,市政府應擬訂相關補助
    及獎勵計畫。

  •  第四章 社會福利
  • 第 十七 條
    市政府應充分考量本市原住民族文化獨特性及區域發展差距,積極辦理本
    市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並規劃建立本市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
    針對本市原住民長者、婦女、身心障礙者、兒童及少年之權益應予特別保
    障,並規劃相關福利措施。
    本市原住民之個人或家庭因經濟弱勢或緊急危難致生活困頓,應主動關懷
    訪視、提供適當生活扶助及特別救助,並成立關懷網絡協助特殊個案。

  • 第 十八 條
    為促進本市原住民族人口增加,市政府應就公共化教保、育兒津貼、托育
    機制及友善生養等事項,擬訂相關扶助措施,並得成立專屬機構。

  • 第 十九 條
    市政府應保障本市原住民婦女相關權益,並規劃家庭服務訪查、婦女權益
    培力及輔導婦女社團參與事務。

  • 第 二十 條
    市政府應加強照顧本市原住民單親家庭,並提供必要之扶助,以協助其自
    立進而改善生活環境。

  •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應規劃本市原住民長者權益措施,並積極辦理駐點服務、文康交流
    活動及長期照護服務等相關服務。

  • 第二十二條
    為改善本市原住民居住品質,市政府應定期調查本市原住民實際居住需求
    ,並針對住宅建購、修繕、租屋及社會住宅等相關事項,擬訂本市原住民
    族住宅政策及相關扶助措施。

  •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應充分考量原住民族文化獨特性及區域發展差距,加強保障其因族
    群及文化之特殊性所衍生之醫療需求,並擬訂適合本市原住民健康管理、
    醫療保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補助、醫療復健及長期照顧政策。
    本市原住民參加社會保險或使用醫療及福利資源無力負擔者,市政府應提
    供適當補助。

  •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應保障本市原住民之法律訴訟權益,並提供有法律扶助需求者適當
    協助。

  •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應擬訂相關計畫,鼓勵團體舉辦原住民族語言、文化、體育、藝術
    及社會教育活動。
    為健全前項團體之功能,市政府應定期辦理原住民文化、法令及行政事務
    等培力工作知能研習與訓練課程。

  •  第五章 附則
  • 第二十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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