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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2-3017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12)北市原綜企字第112300101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四點,並自112年3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管理市有公
      用場地、提升服務品化場所安全,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
      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及規費法第定,訂定本計畫。


  • 二、本計畫適用之範圍為市民廣場小型集會廣場(以下簡稱本場地)。


  • 三、本場地使用用途,以下列為限:
      (一)本會辦理之活動。
      (二)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活動。
      (三)與原住民族文化或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相關之活動。
      (四)增進族群融合、文化傳承、教育學習之公益活動。
      (五)其他經本會同意辦理之活動。


  • 四、本場地不提供私人或公司行號辦理商業營利活動。


  • 五、本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其使用順序如下:
      (一)本會
      (二)原住民族團體或個人。
      (三)本府各機關學校。
      (四)其他縣市政府機關學校。
      (五)以公益目的辦理活動之法人、立案團體。
      (六)其他


  • 六、本場地使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活動者,免徵場地使用費
         及保證金。
      (二)與本府各機關(構)、學校合辦之活動,由使用單位以公文來
         函申請並經本會審核同意者,免徵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三)辦理原住民族文化推廣活動或有其他特殊需要考量者,經本會
         審核通過,得給予免徵場地使用基本費。
      (四)合法立案之原住民社團、協會及合作社場地使用基本費以 5折
         計收。
      (五)本市以外各縣(市)政府機關(構)、學校申請使用,經本會
         核准者,場地使用基本費以 6折計收。


  • 七、本場地不提供水電。


  • 八、申請應檢附文件:
      (一)場地使用申請書(詳附件 1)。
      (二)場地活動企畫暨安全計畫(詳附件 2)。
      (三)環境維護表(詳附件 3)。
      (四)申請者為法人或團體,應檢附相關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 九、申請人應於活動前 3個月至20日提出申請。


  • 十、申請經核准者,應於核准日起10日內繳交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 1
      份,最低保險金額每人身體傷亡為新臺幣 3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傷
      亡為新臺幣 1,500萬元;如參與活動人數每場次預計聚集人數達1,00
      0 人以上且持續 2小時以上之活動,請依「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公共
      意外責任保險基準表」之投保基準投保。保險期間應自進行會場佈置
      工作時起,至活動結束場地回復原狀時止。


  • 十一、申請者經核准者,應於活動進場前及結束後,與本會人員辦理現場
       會勘簽認。如因故取消場地之使用,或需變更場地使用時間,應以
       書面通知本會。


  • 十二、本計畫未規範之事項,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規定辦理。


  • 十三、小型集會廣場無辦理活動時,可提供一般民眾休憩之用,民眾應尊
       重彼此使用之權益,並維持場地清潔及環境安寧。一般民眾休憩係
       指民眾不得有團體佔據該處空間且有排除其他民眾使用之言行,本
       會對未經申請而有團體占用場地或群聚喧鬧之情形者,原則請警衛
       柔性勸離。


  • 十四、本計畫奉機關首長核准後自公告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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