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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新聞/廣播電視
中華民國88年10月11日行政院新聞局(88)廣電基字第207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十一點
  • 壹、為促進廣播電視事業、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發展,並提升從業人員水準,以發揮廣
      播電視媒體文化傳承及社會教育功能,特設立金鐘獎以資鼓勵。

  • 貳、本要點獎勵對象為電視事業(指無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指無線、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供應事業)暨有關從業人員。

  • 參、獎勵項目:
    一、節目獎:
      1.新聞節目獎:包括新聞報導及各類新聞性節目。
      2.戲劇節目單元劇獎:三集以下者。
      3.戲劇節目連續劇獎:四集以上者。
      4.傳統戲劇節目獎:包括平劇、歌仔戲、地方戲曲等。
      5.綜藝節目獎。
      6.兒童節目獎。
      7.教科文節目獎:以教育、科技新知、藝文等為內容之節目。
      8.生活資訊節目獎:以育樂、休閒、社區生活、生活智識等相關資訊為內容之節目。
      9.談話節目獎:以訪談為主要表現型態之節目。
    二、個人獎:
      1.新聞節目主持人獎。
      2.新聞採訪獎。
      3.綜藝節目主持人獎。
      4.兒童節目主持人獎。
      5.教科文節目主持人獎。
      6.戲劇導播獎。
      7.非戲劇導播獎。
      8.戲劇編劇獎。
      9.男主角獎。
      10.女主角獎。
      11.男配角獎。
      12.女配角獎。
      13.攝影獎。
      14.剪輯獎。
      15.音效獎。
      16.燈光獎。
      17.美術指導獎。
    三、廣告獎:
      1.商品類廣告獎。
      2.企業類廣告獎。
      3.公益類廣告獎。
    四、研究發展獎:對提昇電視事業有實質助益之研究論文或技術方案。
    五、特別獎:對電視事業有重大貢獻之個人或團體。

  • 肆、獎勵辦法:
    一、各項節目獎、個人獎、廣告獎入圍者以五名(件)為限,各頒獎狀乙面;每項最佳者頒
      金鐘獎乙座。
    二、研究發展獎、特別獎得主各頒金鐘獎乙座。

  • 伍、評審辦法:
      由財團法人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委請大眾傳播教育相關機構推薦
      遴聘學者、專家及社會賢達,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事宜,其評分標準由評審委員
      會訂定之。

  • 陸、報名須知: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十五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報名地點:財團法人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地址:臺北市杭州南路一段十五之一號地
      下一樓,電話:02-23923177 ,傳真:02-23222253 )。
    三、報名或推薦單位:
      1.節目獎、個人獎、廣告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國防部節目由總政治作
       戰部統籌辦理)。
      2.研究發展獎、特別獎均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相關公協會及有關機關團體推薦
       。
    四、報名方式:
      1.個人獎、廣告獎、研究發展獎、特別獎及節目獎之「戲劇節目單元劇獎」、「傳統戲
       劇節目獎」,由報名單位直接檢附作品及相關資料親至本基金辦理報名。
      2.節目獎之「新聞節目獎」、「戲劇節目連續劇獎」、「綜藝節目獎」、「兒童節目獎
       」、「教科文節目獎」、「生活資訊節目獎」、「談話節目獎」,由報名單位填妥報
       名表完成書面報名後,俟本基金通知被抽中之集次,並依指定期限備妥節目帶及相關
       資料送本基金驗核。報名「戲劇節目連續劇獎」者,另須檢附該劇第一集節目帶。
    五、報名件數:
      1.節目獎、廣告獎:每單位每獎項限報四名(件)。
      2.個人獎:每單位每獎項限報三名(件)。
    六、參賽作品規定:
      1.各項參賽作品須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播、發表或
       出版。
      2.參賽作品集數規定:
      (1)「戲劇節目單元劇獎」以所報單元集數參賽。
      (2)「傳統戲劇節目獎」以單一戲目之集數參賽。
      (3)節目獎除前述1.2.項外,至少須播出八集。製播一次之現場轉播節目或特別節目不
        得報名。
      (4)廣告獎以單篇參賽。
      3.本地電視業者與大陸地區及境外業者合作完成之節目(或廣告),其雇用大陸地區與
       外籍人士擔任主、配角人數不得超過該節目主、配角人數總和之三分之一,始得報名
       。
      4.凡符合個人獎報名資格之大陸地區及外籍人士,須於民國八十八年至八十九年間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許可辦法」或「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
       辦法」向新聞局申請工作許可,並領有證明文件者為限。
      5.節目供應事業與播出臺提報同一節目時,由雙方自行協調擇一單位報名。
      6.其他規定:
      (1)個人獎如為一人以上之集體創作,必須列名全體人員,不得擇一或由部份代表報名
        ;四人以上則限定以小組名義報名。
      (2)參賽個人獎者得自單一節目中,剪輯精華帶參賽,惟總長度不得超過一小時。
      (3)新聞採訪獎由文字及攝影記者共同具名,以單一事件參賽。
      (4)報名男女主角、男女配角,以演出角色之性別為準。
      (5)各類節目主持人均不含助理主持人;新聞節目主持人含播報人員;導演視同導播。
      7.報名檢附資料:
      (1)節目獎:
        報名表一式五份。
        參賽節目請以全新 Betacam SP 錄影帶錄製。
        參賽節目得刪除廣告內容。
      (2)個人獎:
        報名表一式五份。
        參賽節目請以全新 Betacam SP 錄影帶錄製。
        參賽節目得刪除廣告內容。
      (3)廣告獎:
        報名表一式五份。
        參賽廣告請以全新 Betacam SP 錄影帶錄製。
        廣告客戶或委託單位同意書一份。(電視事業自製廣告除外)准播證明影本一份。
      (4)研究發展獎:報名時應檢附相關著作及推薦函一式六份。
      (5)特別獎:報名時應檢附相關事蹟及推薦函一式六份。
      8.其他注意事項:每份報名表限填一項獎項資料,並須經所屬單位查驗屬實,加蓋單位
       及負責人印信後始屬有效。

  • 柒、各項金鐘獎得主得自費向本基金申請複製金鐘獎獎座及得獎證明。

  • 捌、對入圍節目或個人之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
      本基金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 玖、入圍及獲獎之作品,倘有侵害他人權利、非自行製作或違反政府法令情事,且經查證屬
      實者,本基金將取消其入圍及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狀或獎座。

  • 拾、得獎作品均應經著作人同意後,拷貝一份存本基金「廣播電視資料館」供國內外從業人
      員觀摩之用。

  • 拾壹、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請向廣電基金服務處洽詢,電話:(0二)二三九二三一七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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