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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事行政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90048025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一、公務人員當年具有十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超過十日之休假資格者,至
      少應休假十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
      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但部分或全部依規定奉准
      保留至次年實施者,不得列抵次年應休畢日數,且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

  • 二、各級主管應率先實施休假,並利用集會等各種機會加強宣導正確之休假觀念,鼓勵所屬
      人員實施較長時間之休假從事休閒活動,以調劑身心。又為配合擴大內需產業政策,各
      級主管應率先並鼓勵所屬人員選擇國內休假旅遊,以促進國內觀光事業,發展內需產業
      。

  • 三、各機關如有確因特殊情形未能照改進措施實施者,應列舉具體事由並擬訂可行措施報請
      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其非屬個案性質者,並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備查。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指各部、會、行、總處、署、院、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
      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 四、各機關休假人員休假期間,其職務應確實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二條及各機關職務
      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 五、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及藝文活動,振興觀光旅遊產業,各機關對
      於所屬公務人員具有休假資格者,應持國民旅遊卡至交通部觀光局或其授權機構審核通
      過之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交通運輸業或其他各行業別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
      刷卡消費,並按下列方式核發休假補助費;所需費用,於各機關預算之人事費等相關經
      費項下勻支:
      (一)應休畢日數(十日以內)之休假部分:
         1.公務人員每人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為限。但未具休假十
          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以每日新臺幣一千六百元計
          算。
         2.前目補助總額分為自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各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其
          補助方式如下:
          (1)自行運用額度:公務人員至審核通過之各行業別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
           及細項分類如附表)刷卡消費核實補助。
          (2)觀光旅遊額度:公務人員至審核通過之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或交通
           運輸業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核實補助。
         3.公務人員當年所具休假資格在五日以下者,其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逾
          五日之休假補助,屬觀光旅遊額度。
         4.公務人員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因身心障礙、懷孕或重大傷病,於當年確實無
          法參加觀光旅遊,經服務機關認定者,當年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依國內休假日數,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
         元;未達一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公務人員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二日者,酌給相當二日休假之補助,依前項所
      定自行運用額度方式刷卡消費核實補助。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補助者應予
      扣除。
      公務人員於年度中亡故,未及持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者,尚未請領之休假補助費全數發
      給,不受刷卡消費規定限制。

  • 六、其他休假補助費核發規定如下:
      (一)當年一月至十一月份刷卡消費者,休假補助費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完成請領;十
         二月份刷卡消費者,休假補助費應於次年二月五日前完成請領。
      (二)未依前款規定期限請領者,不得核發休假補助費。但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
         ,該筆休假補助費得自次一年度起五年內核實補發。

  • 七、各主管機關得審酌實際需要及特殊狀況,依本改進措施,另訂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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