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行政/衛生/食品衛生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71303774號令廢止
  •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重金屬及芥酸之最大容許量:
    ┌──────┬────────┐
    │種    類│ 最大容許量  │
    ├──────┼────────┤
    │  銅   │  0.4 ppm   │
    ├──────┼────────┤
    │  汞   │  0.05 ppm  │
    ├──────┼────────┤
    │  砷   │  0.1 ppm   │
    ├──────┼────────┤
    │  鉛   │  0.1 ppm   │
    ├──────┼────────┤
    │ 芥 酸  │  5.0 %   │
    └──────┴────────┘

  • 第三條

    添加油脂之食品,其芥酸含量應為該食品中油脂含量之5.0%以下。

  • 第四條

    使用食品添加物時,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之規定。

  • 第五條

    食用油脂之黃麴毒素限量應符合食品中黃麴毒素限量標準之規定。

  •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